七旬上访农妇收补偿款被定敲诈 广东高院8年后为其平反
这7个字,曾秀珍等了8年。曾秀珍是惠州市惠阳区维布村村民,因为对村里一地块的转让不满,她持续上访举报一年多。
2007年11月23日,购地者以15万元的价格作为补偿,换其停止举报。事发两年多后,2010年4月,曾秀珍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并获刑4年。
曾秀珍的儿子黄仕均说,曾秀珍“敲诈勒索罪”的背后,“政府就是想通过翻旧帐,把我母亲控制起来,达到她不能再上访。”包括当年办案者在内的多名知情者表示,曾秀珍于2010年身陷囹圄,与其就另一块争议地块,多次带头上访有关。
一名要求匿名的一审证人告诉重案组37号,在2009年9月中,曾秀珍就这一土地问题进京上访,当地耗费人力物力进行处置后,当地有一领导就说要“管一下曾秀珍”。
服刑两年半后,曾秀珍因表现良好提前出狱,并继续申诉。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书中,明确曾秀珍的上访“是一种正当的维权行为”,被举报者系主动提出补偿,因此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处理。
目前,曾秀珍及家人正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事宜。曾秀珍的儿媳说,“具体金额并不重要,主要是告诉别人,曾秀珍不是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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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曾秀珍手持广东高院的无罪判决书。新京报记者王煜摄
15万元的“私了”补偿款
维布村隶属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距离惠阳城区4公里左右,与深圳龙岗接壤。曾秀珍出生在维布村。近些年,日常照面,村里的男女老少都会喊曾秀珍一声“曾姨”。
维布村一村民说,村里人尊敬曾秀珍,不仅是因为年长,更是因为“曾姨做事能坚持,有号召力”,其称,曾秀珍的涉案,也“多少与这种性格有关”。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惠阳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原本是传统农业区的维布村,开始逐步迎来开发,并在21世纪初达到建设高潮。
重案组37号从惠阳区检察院获悉,2006年3月14日,维布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将一处名为“旱坑子”的村集体土地,以出租或售卖形式进行开发,涉及地块总面积3200平方米。“旱坑子”地块上,是村民种植的瓜果等作物。
开大会这天,曾秀珍正在惠州走亲戚,儿子黄玉灵作为家庭代表出席。在村干部主持下,大会通过了开发旱坑子地块的决议,并随即派人到现场,对村民地上作物进行勘查。曾秀珍家在旱坑子地块共有40棵龙眼和荔枝树。村委会工作人员确认后,当场补偿6200元现金。
黄玉灵说,自己收到钱后,母亲曾秀珍明确表示不同意卖地,要求他将补偿款退还。当天,黄玉灵找到村干部退钱,但对方没有接受。
惠阳检方事后查明,大会第二天,维布村与购地者黄庆明签订协议,将旱坑子地块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转让。此后,黄庆明又以这一价格,将其中20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李汉文、何振明、黄华坤、戴应波、李华山五人,用于建房。
曾秀珍的儿子黄仕均说,上述几人都是外来户,在村里没有用于建房的宅基地。其中,何振明时任秋长镇城建办副主任。
上述2000平方米土地中,包括曾秀珍家300平方米自留地。从2006年4月开始,由于不同意村里的卖地决议,曾秀珍与部分村民一道,开始向国土部门反映旱坑子地块的违规建设行为。
关于曾秀珍等人反映的问题,2007年5月18日,惠州市国土局惠阳分局作出《关于秋长镇(街道)维布村村民反映秋长镇(街道)维布村双棚老黄屋小组卖地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由于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国土部门于2007年4月27日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旱坑子地块停止建设。
多位维布村村民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证实,即便是国土部门下发文件后,旱坑子地块的建设并未停止,到2009年左右,这一地块上陆续建起五栋别墅。
▲引发部分村民上访举报的旱坑子地块,如今盖起了五栋别墅。
重案组37号在维布村看到,五栋外观呈淡黄色的别墅,坐落在旱坑子一带,四周用围墙和铁门,与周边民宅隔开。
长期举报下,几名购地者开始寻求与曾秀珍“私了”。从2007年10月底开始,李汉文等人与曾秀珍接触。曾秀珍提出的息访条件是,补偿一块300平方米的土地,或者现金20万元。
重案组37号获得的收据显示,2007年11月23日,曾秀珍以“个人果树款”名义收款15万元。收据上同时附有李汉文的签名。
作为交易条件,曾秀珍此后未再对李汉文等人的违规建设行为举报。重案组37号从秋长街道办获悉,2007年底后,曾秀珍未再就旱坑子地块问题进行上访。
▲2007年11月23日,曾秀珍收款后写下收据。
事隔2年被以敲诈勒索定罪
在曾秀珍看来,15万元是李汉文给的补偿费。而事发两年多后,这笔钱却成为曾秀珍的敲诈勒索所得,并直接导致其入狱。
2010年4月6日,惠阳警方在居住地将曾秀珍带走调查,并于当天办理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显示,曾秀珍所涉罪名是“敲诈勒索罪”。4月20日,曾秀珍被执行逮捕。两天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4月30日,惠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曾秀珍多次以“将先人骨灰罐摆到工地”,要挟李汉文等建房者。检方认为,曾秀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触犯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中,曾秀珍及其辩护人表示,从未发出上述言论。辩护人称,李汉文等人建房所用土地中,有300平方米是曾秀珍的自留地,15万元是补偿款,不是敲诈勒索所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0年6月10日,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中,法院认为,曾秀珍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取得巨额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由于曾秀珍归案后拒不认罪,未能退回所得赃款,应予严惩。
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案件中,被害人确实存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房的事实,曾秀珍在此前提下进行上访,并据此进行敲诈勒索属事出有因,因此可酌情对曾秀珍从轻处罚。
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曾秀珍有期徒刑4年。因不服判决,曾秀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曾秀珍上诉,维持原判。
当年9月7日,曾秀珍从惠阳区看守所转至位于广州从化的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这一年,曾秀珍65岁,是整个广东省女子监狱里年龄最长的服刑者之一。因为年龄较大,监狱没有给她安排劳动任务。
曾秀珍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服刑期间,自己将大量时间花费在图书室里,自学土地管理法规及刑事上诉规定,并用所学写申诉材料。在监狱举办的法律知识考核中,曾秀珍时常名列前茅。
2011年8月初,狱中的曾秀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9月2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
2012年12月5日,服刑两年半后,因在狱中表现良好,曾秀珍获得减刑,提前出狱。
出狱后,曾秀珍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继续提出申诉。2016年5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曾秀珍一案符合再审情形,由广东省高院进行提审。
“一年超过250天在外上访”
在曾秀珍的代理律师葛永喜看来,曾秀珍“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案情逻辑并不复杂,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没有证据表明曾秀珍主动提出赔偿。此外,曾秀珍的举报与上访,本身是行使自身合法权利。
不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令葛永喜感到不解的是,为何在付款已经超过两年,双方再无交集后,李汉文等人又将曾秀珍告上法庭,“按常理说,不大可能出现时隔两年多以后,受害人才出来报案的情况。”
关于李汉文的报案动机,重案组37号曾多次与其联系,除表示“自己不会做对不起人的事”,其不再谈论具体案情。
曾秀珍的儿子黄仕均说,曾秀珍“敲诈勒索罪”的背后,“政府就是想通过翻旧帐,把我母亲控制起来,达到她不能再上访的目的。”包括当年办案者在内的多名知情者表示,曾秀珍于2010年身陷囹圄,与其就另一块争议地块,多次带头上访有关。
一名要求匿名的一审证人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2009年9月中,曾秀珍就这一土地问题进京上访,当地耗费人力物力进行处置后,领导就说要“管一下曾秀珍”。
一名维布村的村干部称,所谓“争议地块”,指位于维布村的柑橘园地块,总面积18.74亩。重案组37号从秋长街道办事处确认,2008年1月,秋长街道办与老黄屋村民小组联合召开村民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秋长街道办以每亩地6000元的标准,将柑橘园地块补偿款打入老黄屋小组集体账户。此后,小组村民从中获得分红。
曾秀珍正是老黄屋小组村民,对于秋长街道这一安置方案,她依然不认同。此后,曾秀珍拒绝领取约6000元的卖地分红,并且与另外三分之一不同意补偿方案的村民一道,开始上访之路。
重案组37号获得的多份信访接待记录显示,从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曾秀珍多次前往秋长街道、惠阳区信访部门上访。间隔长则十天,短则五六天,曾秀珍都要去反映情况。
秋长街道办一名负责群众信访接待的干部告诉重案组37号,曾秀珍是接待窗口常客,时常一坐大半天,偶尔说到情绪激动时,还会在大厅大声嚷嚷。秋长派出所一名副所长透露,其本人掌握的数据显示,最高峰时,曾秀珍每年有超过250天在外上访,堪称秋长街道之最。其本人负责维布村一带工作,曾秀珍的动向,一向是警方重点关注的。
2009年9月起,曾秀珍开始走出惠州,向广州、北京上访。重案组37号获得的一份国家信访局回复函显示,2009年9月18日,国家信访局接到曾秀珍反映的问题,并将之转送广东省信访局处理。
曾秀珍持续不断的上访行为,给街道、村两级组织带来巨大压力。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惠阳警界人士告诉重案组37号,在社会综治工作中,曾秀珍的关注等级,与吸毒、有犯罪前科人员等同。由于她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经常组织5人以上的群访,给基层工作带来影响。
由于曾秀珍的持续上访,柑橘园地块至今未能进行开发建设。一名惠阳政界人士透露,曾秀珍的情况,被时任惠阳区政法委书记张传友注意到。一名要求匿名的一审证人告诉重案组37号,曾秀珍在2009年9月的北京上访归来后,张传友在一次会议上说要“管一下曾秀珍”。2010年4月,曾秀珍被当地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
曾秀珍透露,她被关入惠阳看守所不久,有一次上级领导前来视察,所有被押人员集中到会堂坐着,一名带头的领导进来后,直接点了曾秀珍的名字,让她“站起来”,并且指给其他参与视察人员说,“这就是那个老上访的曾秀珍。”
曾秀珍事后从看守所民警处得知,带头的领导是时任惠阳区政法委书记张传友,陪同视察的人,则是惠阳各个街道、乡镇的干部。
重案组37号向张传友求证,未获回应。
时隔八年终获平反
2018年3月28日,曾秀珍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再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院认为,涉案土地被无限期转让,不仅造成曾秀珍等村民的直接损失,还造成其预期利益损失,对于果树补偿款及土地分红款能否弥补这一损失,曾秀珍等人心存疑虑是正常的。加之被转让土地中,有一块是曾秀珍家多年使用的自留地,其对土地存有依恋之情。
广东省高院肯定,曾秀珍向有关部门上访、举报,是一种正当的维权行为,其诉求是查处土地转让行为,并未提及转让金、赔偿款是否合理的问题,可见其上访行为目的在于组织土地转让,而非着眼于经济补偿。为阻止曾秀珍继续举报,受让土地的李汉文等人主动提出给予曾秀珍补偿款。此时,曾秀珍已上访、举报一年有余,而有关部门仍未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在未能取得公权力及时救济的情况下,曾秀珍基于其权利受损的认识,同意接受补偿,其维权方式虽有变通,而目的仍在于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并非借此非法获得利益。
此外,广东省高院提出,曾秀珍是年迈的农村妇女,其认知能力有限,即便索赔要求失当,也不能认定其有非法获利意图。由于土地转让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难以准确计量,曾秀珍要求的20万元及获得的15万元是否超出其损失范围不能确认,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处理。
关于曾秀珍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和要挟行为,广东省高院认为,有关“先人骨灰罐”的言论,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出自曾秀珍之口,故其并未对李汉文等人实行精神强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情形;此外,土地转让直接关乎曾秀珍的权益,其向有关部门举报是必要的、适当的维权手段,不能认定为要挟。
2018年6月11日,广东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认定曾秀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宣告曾秀珍无罪。
秋长派出所前述副所长告诉重案组37号,曾秀珍一案的改判,对于司法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处理信访问题以及相关人员,将提供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代理律师庞琨说,曾秀珍一案得以昭雪,除司法部门有错必纠的决心勇气外,曾秀珍本人申冤多年的决心和坚持也是重要因素。
被牢狱改变的“曾姨”
从入狱到宣告无罪,曾秀珍持续申诉8年。在曾秀珍服刑期间,其共同生活大半生的老伴因病去世,曾秀珍没能见上最后一面。
曾秀珍的儿媳田青说,婆婆入狱前性格外向,但出狱后却变得沉默。其家人说,回到家中很长时间,曾秀珍依然保持着后背挺直的标准坐姿,甚至有时在说话前,会下意识地举手。
前述警界人士告诉重案组37号,曾秀珍上访反映的问题,“大概涉及她一亩多地,赔不了多少钱,她要争取的是村集体利益,因此其子在写担保书时,也将担保事项明确为‘从今以后不再为本自然村的土地问题上访’。”
▲曾秀珍被捕后,两个儿子被要求写下担保书。
曾秀珍的儿子黄仕均告诉重案组37号,母亲被捕后,街道、村里曾有人来传话,说“如果写一个不再上访的担保书,对案情会有帮助”,“只要保证曾秀珍不再去上访,曾秀珍就不用被判刑,更不用去坐牢”。黄仕均说,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两人虽然不太情愿,但还是写下担保书。不过,事后曾秀珍依然被判刑,是兄弟两人都没有想到的,但由于担心继续“闹”下去,对母亲减刑不利,两人没有再追究这件事。
曾秀珍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透露,因柑橘园地块进京上访后,街道工作人员曾与其私下接触,提出经济补偿换取“息访”,但其并未答应,“我不是为我一家,是为整个维布村。”
重案组37号从当地警方获悉,尽管曾秀珍持续上访,即便是一些警察,都对“曾姨”比较尊重,“一般去广州或北京接人,都会对她好言相劝。”
在一些村民口中,曾秀珍更是被称为惠阳版“区伯”,后者多次以个人身份监督政府行为,是著名的民间维权者。
曾秀珍对这一称号并不在意。这名身高不到一米五,精瘦的老人,如今最在意的,是自己的名誉。曾秀珍说,尽管自认“做人还好”,但是毕竟两次被裁定为敲诈勒索,一些不明就里的村民,依然将其当作犯罪分子。一些从前经常走动的熟人,在其出狱后也变得疏远,“回来感情也淡了,人家都以为我真的是诈骗犯。”
眼下,曾秀珍最大的诉求,是恢复名誉,但具体怎么做,她又没有什么主意。曾秀珍想过拿着无罪判决书,一家一家去“宣讲”,甚至想过多复印几份判决书,在村里张贴,但是又觉得“不切实际”,没有行动。
曾秀珍目前正在考虑申请国家赔偿。田青说,家人并不看重具体赔偿数额,主要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告诉更多人,当年定的敲诈勒索罪,确实是“判错了”。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 曹林华 李骁晋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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