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非遗产,依继承法律关系分割拆迁款法院不支持 ---殷1与殷2、殷3、殷4、殷5遗产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09)
【关键词】
公租房 承租权 遗产 继承 拆迁款 财产性权益
【要点提示】
公房承租权属于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不能继承;承租公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拆迁款是承租公房的财产转化形式,自然亦非遗产。主张公房承租权中体现的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并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1(原审原告、上诉人)
被告:殷2、殷3、殷4、殷5(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殷某于1972年去世,郝某于1998年去世。殷某、郝某夫妇生育五个子女,即殷1、殷2、殷3、殷4、殷5。郝某生前承租一套房屋。殷5与郝某共同居住。郝某去世后,殷5继续在涉案房屋居住并交纳房屋租金。
2011年,殷1在《声明》上签字,该《声明》主要内容如下:某处房屋是母亲郝某生前承租的房屋,并与殷5居住在这里。母亲去世后,该房屋一直是殷5继续居住并缴纳房屋租金。母亲去世后,我与殷2、殷3、殷4都同意由殷5承租该房屋。若该房屋日后由于拆迁、改造等任何原因需要将殷5由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房屋产权人,殷1、殷2、殷3、殷4均无异议。此后,殷2、殷3、殷4均在《声明》上签字。
2011年,开发商与郝某(故)、殷某5(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且被拆迁房屋内现有正式户籍,分别为户主殷2、殷5。拆迁款项已由殷5领取。殷1认为拆迁款属于郝某(故)遗产,其有权享有继承权。殷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公租房拆迁款进行遗产继承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
1、拆迁款是否为郝某之遗产;2、殷1与殷2、殷3、殷4、殷5是否就争议拆迁款的权属性质以及分配方案达成合意。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殷1之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公房承租权因何并非郝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郝某生前承租的涉案房屋系公房,郝某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属于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故涉案房屋不属于郝某的遗产。本案争议拆迁款系涉案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自然亦非郝某之遗产。殷1关于公房承租权中体现的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为何认定殷1、殷2、殷3、殷4、殷5已对拆迁款的权属性质以及分配方案达成合意?
殷2、殷3所签声明系因配合顺利拆迁的陈述,与殷1的说法一致。结合殷3提出建议、各方签署声明以及拆拆款领取在时间上较为紧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可以相互印证。以殷5的名义领取诉争拆迁款,最终由殷1、殷2、殷3、殷4、殷5按份共有的事项,已达成口头合意。从殷5领取拆迁款后实际分配执行的情况来看,也与该合意高度一致。可以认定殷1、殷2、殷3、殷4、殷5就诉争拆迁款的权属性质以及分配方案曾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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