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安置补偿房,可主张分割产权份额 ---乐某1、许某与乐某2其他所有权纠纷案法律评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10)
【关键词】
公租房 空挂户口 承租人 征收安置补偿房 补偿利益 动迁利益
【要点提示】
法院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在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及对房屋的贡献、居住情况,并切合实际的考虑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因素的前提下,判决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均有权享有征收安置补偿房屋的产权份额,并酌情对动迁利益份额具体进行分割。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某1、许某2(原告)
被告:乐某(被告)
第三人:王某、乐某3、乐某4
【案情简介】
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乐某1、乐某3系两人所生之子女。乐某1与许某1系夫妻关系,许2系两人所生之女。乐某3、钱某系夫妻关系,乐某4系两人婚生之子。被拆迁房屋系乐某承租公房,动迁时的户籍人口为乐某、王某、乐某3、钱某、乐某4、乐某1、许某1、许某2。许某1、钱某表示不主张被拆迁房屋中享有动迁利益。动迁时,乐某、王某、乐某3、乐某4、乐某1、许某2均不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2016年,乐某与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并给予拆迁款(乐某已领取)。乐某1、许某2表示其两人间的份额不要区分。
乐某1、许某2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安置房屋的1/3产权归乐某1、许某2共同共有,1/6产权归乐某所有,1/6产权归第三人王某所有,1/6产权归第三人乐某4所有。
【案件评析】
一、本案中乐某1、许某2享有被征收安置补偿房份额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根据生效的协议,被征收房屋所得的补偿利益归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动迁时,虽然乐某、王某、乐某3、乐某4、乐某1、许某2均不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户口却均在其内。其次,庭审中,乐某虽然多次陈述乐某1、许某2户口调配变动的事实,但未有证据证明乐某1、许某2在他处取得过福利性房屋。因此,被征收房屋的动迁利益应有乐某、王某、乐某3、乐某4、乐某1、许某2共同享有。
二、关于动迁利益的具体份额与分割,法院一般考虑什么因素?
法院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及对房屋的贡献、居住情况,并切合实际的考虑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在诸多涉及拆迁安置的纠纷中,很多案件如本案中所提到的由于各种原因户口迁入到系争房屋内,但是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由此引发争议。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法院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及对房屋的贡献、居住情况,并切合实际的考虑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因素,对动迁利益的具体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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