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案例16——易货交易应按总额法OR净额法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替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案例背景
在“销售磁泥废料的同时向对方采购原材料甲金属”业务形态下,A公司将磁泥废料销售给B加工公司或C加工公司,并从加工公司采购甲金属。磁泥废料的提取、加工工艺较为复杂,B加工公司和C加工公司掌握磁泥废料的加工技术,需经过近一个月时间才可完成整套工艺。B加工公司和C加工公司从多家公司购进磁泥废料进行提取加工,提取加工获得的甲金属等可销售给A公司,也可销售给其他公司。
合同签订
A公司和加工公司每年签订一笔易货框架合同,发生具体业务时,分别签订废料销售合同、材料采购合同。A公司和加工公司一手交磁泥废料,一手交甲金属,即A公司无需等1月时间即可在交付磁泥废料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一定量的甲金属。
定价
从框架合同及实际业务处理上,销售磁泥废料时,参考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料中金属含量的检测,按照检测的金属含量、加工回收率、市场上金属价格以及扣除加工费确认磁泥废料销售定价,市场上金属价格参考亚洲金属网;采购原材料甲金属时,参考亚洲金属网等网站确定材料采购价格;换货时,可获得的甲金属的采购数量用以下公式:废料金属含量*加工回收率*金属价格—回收加工费=废料销售价值=原材料采购价值=采购金属价格*采购数量。
发生具体业务时,单独签订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具体业务合同中分别、单独约定了交易内容、定价、发货、验收、结算条款等,交易及结算不依赖于其他合同的履行。
结算
具体业务合同中分别、单独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实际执行中,对于废料销售,单独结算及回款,对于原材料采购,单独结算及付款。存在少量债权债务抵减的情况。
分析与讨论
经调查,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有的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进行会计处理,有的按照独立的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存在分歧,具体如下。
观点一:A公司应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进行会计处理。持有该观点的主要理由为:A公司该项业务虽未签订一般的委托加工合同,但将部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磁泥废料销售给加工公司,再从加工公司采购甲金属作为生产用原材料,经济实质与委托加工类似。A公司不确认磁泥销售收入,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观点二:A公司应按照独立的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持有该观点的主要理由为,加工公司为销售甲金属的主要责任人,A公司是销售磁泥的主要责任人。
我们倾向于观点二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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