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行政机关注意,最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来了!
为加强广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8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的 《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共有九章、四十五条内容,从起草、审核和审查、评估、废止、延期实施等方面,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作出了要求。
一图读懂
有效期为5年之内
标题不得使用“法”“条例”
在定义方面,《规定》指出,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具体来看,规范性文件又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 (含政府办公机构) 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而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等,则不适用该《规定》。
操作规范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 “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 知”“公告”“规则”“细则” “规范”“意见” 或者“通告” 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则应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还需规定有效期。《规定》指出,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 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违反规定的负责人将被追责
依据《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方式上,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来征求,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但也存在一定特殊情况。如行政机关在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下,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 (审查) 制度,在文件发布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送审机关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理由,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审议。
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后,还应当在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要把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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