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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凶?张玉环含冤入狱9778天,真凶依然逍遥法外?

广东普法 2021-07-02

时隔近27年后再相见,母亲与儿子久久伫立,一时不敢相认。


一阵迟疑之后,张玉环和83岁的老母亲紧紧地拥抱在一起。他说,从26岁到53岁,9000多天的等待,实在太过漫长。



今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随着这一判决,张玉环回到阔别近27年的家乡——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见到魂牵梦萦的家人。


8月6日,张玉环(中)和儿子与母亲在自己入狱前的住处前留影。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胡晨欢 摄


三次被判死缓



1993年10月24日,两个男孩失踪的消息打破了张家村的平静。次日,孩子们的遗体在村附近的水库中被发现。


遇害的两名男童分别只有6岁和4岁,警方的法医学鉴定书显示,他们均为死后被抛尸入水,年纪稍大的男孩是绳套勒致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另一名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是“杀人嫌犯”,主要依据是:两份有罪供述,一个麻袋、一条麻绳和两道伤痕。


警方发现,在抛尸现场提取到的一个麻袋和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都是黄麻纤维。张玉环左右手各有一道被认定为“手抓可形成”的伤痕,怀疑是男童遇害时挣扎留下的。


1995年1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01年11月7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张玉环再次向江西高院提出上诉。但这一次,江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法院认定张玉环因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用手掐、绳勒致6岁的男孩死亡,为灭口又将4岁的男孩掐死,将遗体装进麻袋后抛尸水库。


张玉环案的出庭辩护律师尚满庆指出,作为重大死刑案件,张玉环案在一审时尚有法律援助律师,但在2001年对张玉环极为重要的终审刑事裁定中,却无律师为之辩护,这有违程序正义。


8月6日,张玉环(右)在接受采访。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胡晨欢 摄


数百封申诉信



对于张玉环的家庭来说,1993年并不太平,也是在那年,他的父亲去世。


2020年8月5日清晨,张玉环和家人上山为父亲扫墓。


“爸爸,我回来了,清白地回来了。”张玉环跪在墓碑前磕了几个重重的响头,伤心着“子欲养而亲不待”。


对自身清白的坚持、对父母妻儿的愧疚、对与家人团聚的渴望让张玉环20余年来坚持写申诉信,累计四五百封


“一封申诉信通常要写七八张纸,还得写三份,要寄给不同的部门。”因为用眼过度等原因,在狱中张玉环的视力急剧下降。



漫长的等待,并没有动摇张玉环及其家人的信念。


张玉环的大哥张民强,坚信弟弟不是杀人凶手。他曾经告诉弟弟,如果是你做的,你就该死,“他说他没有,我相信他。”


一句相信,只有初中文化的他从此替弟弟踏上了漫漫申冤路。20多年来,他每个月都要去法院,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就去了6次。


“他为我的事跑得头发都快全白了,申诉信也写了三四百封。”张玉环紧紧握住兄长的手,这样的兄弟情让一名法官也深受触动,他对张玉环说,你有一个好大哥。


为张玉环奔波的,还有他的前妻宋小女。当年,张玉环被警方带走后,宋小女伤心欲绝,她多年来一直没有放弃为张玉环奔波申冤。


但宋小女知道,仅靠自己的一副病体难以养活两个孩子,她被迫改嫁。幸运的是,现任丈夫答应照顾好母子三人,这些年,他也在默默支持妻子帮张玉环申冤。


“小女,永远是我的亲人。”张玉环理解她的选择,他感激前妻对自己的信任以及一直以来对自己母亲的照顾。


张玉环出狱后,宋小女专门送给他一部智能手机,希望他可以多记录自己的生活,让人生留下更多美好的记忆。


8月6日,张玉环在和自己的儿子学习用智能手机通话。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胡晨欢 摄


法院解释改判三大理由



当张玉环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后,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过程中,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张玉环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审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方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


8月6日,回家后张玉环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和儿子的手紧握。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胡晨欢 摄


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江西省高院列举了改判张玉环无罪的理由:


其一,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

 

其二,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

 

其三,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长田甘霖表示,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8月4日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接受相关部门的道歉,并将委托律师申请启动国家赔偿和对相关人员的追责程序,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张玉环说。



延伸阅读


案件存在6大疑点却依然被强行下判



01

有出入有罪供述


张玉环于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份有罪供述,是该案定罪的主要依据,但两者之间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点等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


➣ 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


➣ 第一次供述中称其用手掐住张磊喉咙将其按在地后,从水边捡了一个蛇皮袋做绳子将张磊勒住,再用直径3厘米的杉树棍朝张磊击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则称其用手掐住张磊颈部后,先用木棍击打张磊胸背部数下,再用一根长2米的麻绳将其勒死。


张玉环家老宅的一间屋子,这也是警方当年认定张玉环杀害两名男童的第一现场。新京报记者张胜坡 摄


02

没有提取DNA


法院认定的另外一个与张玉环有罪供述吻合的情节,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审判决认定,张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张玉环,将其两手背抓伤出血。


进贤县公安局法医曾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称,张玉环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有两道手抓可形成的伤痕,且损伤时间约为三四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问询笔录中,张玉环称左手背的伤是24日搬谷子到晒谷场时撞到墙壁弄伤的。


需要注意的是,若张玉环的手背真是张磊抓伤的,那么张磊指甲里应该留有张玉环的DNA,但当年警方在办案时并未显示作了提取和鉴定。


03

有瑕疵的物证


警方在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查获的麻绳,也是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


对于被认定是杀人工具的麻绳,张玉环在有罪供述中称约有两米长,而据《现场勘察笔录9》记录,警方在张玉环家谷仓提取到的镶嵌红头绳麻绳长为5米。


重审判决认定,警方查获的麻绳与张玉环供认的特征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证实其家有过两根红头绳作记号的麻绳。除了长度不同外,从张玉环家里提取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证实就是勒死张磊、张翔的作案工具。


在两份有罪供述中,张玉环供认装尸体的麻袋有破洞,进贤县警方也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并称是在水库中捞起的。但张玉环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


但重审判决认定,张玉环供认的麻袋特征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同。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的化验鉴定书显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所沾的麻袋纤维和下马塘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


但当时农村普遍用黄麻纤维的麻袋来装粮食,张玉环日常从事农活,衣服上很可能沾有黄麻纤维,但作为关联物证无法做到完全排他性。


04

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关键证言


法院最终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


但案卷中存有一份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杨某女的口述材料,她自称曾在10月24日中午12点看到张磊和张翔朝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但对于这份证据,当时法庭并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更未采纳。



05

无律师辩护的死刑案件


1995年,该案首次开庭审理时,张玉环曾当庭喊冤,辩称有罪供述系民警逼打招认。


原一审判决显示,南昌中院对此不予采纳,认为他“纯系推卸罪责”。


依据当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06

存在刑讯逼供可能


无论是庭审或申诉过程中,张玉环始终坚称,两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抢劫罪跟张玉环一同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第七监室,他描述,张玉环曾对他说,他被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


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即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称“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


次日,他又紧接着作出另一份有罪供述。在2020年7月9日,在法庭调查阶段,张玉环指着自己的手背及左大腿处称,至今仍有被狼狗咬伤的伤痕。


对于原审指控的证据,张玉环表示,“那些都是假的,编造出来的,我完全不予认可。”


本案的特点和接下来待解的问题



❶ 本案不属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的改判。


❷ 张玉环是国内已知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虽终获清白,但从26岁到53岁,他已被羁押26年9个月,合计9778天。差222天,就羁押满10000天!


❸ 张玉环依法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坐11年冤狱的赵作海获赔6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张氏叔侄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天,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每人分别国家赔偿金110.5万余元,共计221万余元。


自由是无价的,人生是不可再来的,无论张玉环获得多少国家赔偿,都无法弥补这近10000天的痛苦。


❹ 是否会对有关侦查、检察、审判特别是可能刑讯逼供的人进行追责?拭目以待!


❺ 谁是真凶?


往期回顾


广东普法综合整理,部分资料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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