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老人被狗绳拽倒重摔身亡,谁的责任?
8月17日,在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名老人被一只“脱缰”的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头部着地后昏迷。
事发后,老人被救护车送到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最终身亡。
视频里两只身型偏大的宠物狗在街上飞奔,其中一只大型狗身后拖着的狗绳将路上一位老人一下子带倒重摔在地上,老人头部大量出血倒地不起。原本牵着狗的小女孩返回现场后,带着宠物狗快速逃离了现场。
据现场目击者介绍,女孩是一名初中生,12岁,并不是白色大狗的主人,那只白狗重约70~80斤。起先女孩有拉牵引绳,但后来拉不住了,才发生了这起惨剧。
警方初判老人被狗绳绊倒为意外事件
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情况通报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责任应如何划分?
上述通报一经发布,立马引发众多网友及法律人士的发表看法。
多位律师指出,通报中警方初步判断该案为“意外事件”是从刑事角度来判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牵狗外出没牵住,是正常的预见范围,而狗绳将人绊倒致伤致亡,则是超过了常人的预见范围,应该属于《刑法》上“不能预见”范畴,因此该案件认定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而肇事者是12岁的小女孩,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即使小女孩发现老人受伤但转身逃离不予救助而构成"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也尚不能构成刑事责任问题。
但刑事责任角度的“意外事件”,民事责任不可避免。由于小女孩是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要担责。对于责任如何划分,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若女孩擅自将狗牵走,狗主人不知情无需担责
律师称,视频中的老人无过错,责任归属要看女孩是否经过饲养者允许遛狗。
如果经过允许,则狗的主人管理失职,双方都有责任。如果未经允许,女孩擅自解开狗绳,属于盗耍行为,中断了狗主人管理责任,而由行为人女孩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为女孩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观点二:狗主人知情与否均需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狗主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狗是否拴绳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质上都是在判断狗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狗主人应承担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至于承担责任的轻重划分,则可按照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为自家院子,是否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等因素来考量。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狗
无论责任如何归属,视频中未成年女孩独自遛狗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当前,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
在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事实上,近些年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此次事件发生后,当地都应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普法君就依法、文明养犬作出倡议
1、共建和谐人犬关系 ✅
按规定给犬打疫苗并开办身份证明。不携带犬只进入有明确禁止犬只入内标识的公共场所。遛犬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2、系好狗绳 ✅
系好狗绳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同时也是对犬只自身的保护。并且狗绳是降低狗狗走失几率最有效的办法,没有之一。
3、及时清理粪便 ✅
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纸皮)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做一名合格捡屎官。
4、减少吠叫 ✅
科学训练狗狗们减少吠叫,以免惊扰四邻。
往期回顾
广东普法综合整理,部分资料来源于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动动你的小手指,给普法君点个“在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