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被女友敲诈案宣判
18日
据媒体报道
有知情人士透露
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案
于今年1月底宣判
被告人陈昱霖(真名 陈梦琳)
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普法君也曾就此事进行普法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梦琳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梦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在判决书中,陈某霖被判定为主客观上有非法和胁迫性,构成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可判十年,但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因此判三缓三且缓期执行。
(判决书截屏)
此外,审判书还有案件的详细经过,两人长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某波分别在2018年年初和年末共付款1400万元,承诺后续的3700万在四年内付清。
(判决书截屏)
敲诈勒索罪具体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那么
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从刑法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看,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了。
在吴秀波、陈昱霖这一事件中,认定陈昱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索要财物是否有理有据、是否合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企业投资与经济犯罪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志民认为,恋人、情人之间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名义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需要区分场合进行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属于社会道德规制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法律上于法无据,且吴秀波、陈昱霖二人在明知吴秀波有家庭的情况下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和良好社会风尚。
但若恋人、情人之间在分手时就情感补偿问题自愿达成一致,则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受法律保护。
此时,一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要挟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若恋人、情人之间不存在情感补偿性质的协议,因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毫无法律根据,要挟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索取分手费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此时,如果一方要挟对方交付财产,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高低,并不能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只是对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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