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排污不能任性!排污单位违法信息将纳入企业征信体系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二、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违反相关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广东”不懈努力!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5日
近日,省长马兴瑞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科技创新,研究部署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排污许可管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等工作。
会议研究了我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充分肯定2020年我省就业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将就业摆在“六稳”“六保”之首抓紧抓实,注重增强政策连续性、针对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要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延续脱贫人口就业帮扶。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稳定和扩大事业单位和国企岗位供给,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要大力推进高职扩招,充分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作用,积极培育高技能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为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相匹配的技能人才。
会议听取了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工作汇报,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全省各地要专题学习贯彻《条例》,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要坚持关口前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率,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要加强排污许可信息与“粤商通”“粤政易”等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将排污单位严重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精准度。
会议听取2020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强调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正确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导向,激励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支持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取得新突破;激励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省属国有企业要完成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激励推动各地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大力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持续优化创新要素布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强省建设。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往期回顾
广东普法综合,部分资料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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