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志愿,将我的遗体无偿地奉献给祖国的医学科学事业!
三十余年的从医时光,让我比他人都更加明白生命的脆弱和珍贵。可有时候,面对着一些需要移植器官的病患,身为医生的我无能为力。身体里感性的一部分在深深自责,而理性的那一部分则在支撑着我照料着我的病人。
可当生命体征检测仪上的示波器回归“平静”的时候,我却能清楚地感觉到,病床上躺着的人,有一部分默不作声地离开了……
01
那些等待移植器官的病人
在她心中变成了一棵树
上面这则自述的主角,叫俞慕昭,是一位73岁的退休医生。她如大多数医生一样,用了半辈子的时光和急诊室、手术台作伴,她曾做过十个小时的手术,也曾从病患胸腔中取出碍事的肿瘤,可也曾在死神手下“打过败仗”,无数的经验和教训交织,让俞慕昭历历在目。可那些苦苦等待着移植器官,却始终等不到与自己匹配器官的病人,却如同一棵棵树,在她心中生根发芽,她也时刻盼着这些树能早日开花。
对于这些病人,俞慕昭不能立刻给他们下“死刑的判书”,只能一遍又一遍重复地安慰和劝导他们,还有希望,一定会有希望的!看着那些恳求她的病人,她也曾无数次的想过,如果能立刻有一位自愿捐献器官的人出现在自己眼前,该多好……
“对于这样的想法,俞女士自己也嘲笑自己枉为一名医生!她一方面替病人着急,想着如果能有适配的器官来源就能拯救病人。但是,有适配的器官,就意味着有一个生命即将告别这个世界!”公证员林家辉回忆道。
在俞慕昭看来,死后保留完整的躯体和入土为安,对于不少国人而言很重要,而死后捐献遗体的做法,不仅对当事人而言是一件艰难的抉择,对于当事人的家属来说,似乎也有些不太公平。
因此,无论是在职业生涯中,还是退休后的日子里,俞慕昭从未劝导过他人去捐献遗体,即便她知道若是劝导成功一位,便有可能拯救一位或数位等待治疗的病人。
但她心中,却默默地给自己的身体,做了安排……
02
“职业病”让她决定
死后将遗体捐给有需要的人
于是,俞慕昭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份遗体捐献的声明书公证。
“俞女士说她庆幸自己在家里有着一定的‘话语权’,也借此说服了家人,并征得了家人的同意和支持。”据林家辉讲述,俞慕昭自己早已拟好了一份遗体捐献的声明书。
这一次她没有用医生常用在病历上的简易符号,而是用清秀的笔迹写到:“本人俞慕昭,志愿将我的遗体无偿地奉献给祖国的医学科学事业,为祖国的教育工作,和那些等待救治的病人,献上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在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林家辉耐心地为俞慕昭讲述了遗体捐献可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反复确认了俞慕昭对于遗体捐献一事真实的意思表示。随后,林家辉开始为俞慕昭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人员对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见证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签字。
虽然林家辉清楚地明白俞慕昭对于遗体捐献的执着,但林家辉仍旧向俞慕昭讲明,声明公证在法律上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如若将来俞慕昭改变心意,可以到公证处再次通过公证的形式撤销或变更这一声明公证。同时,公证处也为此次公证免除了办理费用。
据林家辉介绍,其实近年来办理遗体捐献声明公证的案例时有发生,当事人也基本上是身患疾病的中、青年人,这类当事人因为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强,因此对于遗体捐献一事并不会存有太大忌讳,反倒认为过世后可以帮到他人,是另一种延续自己生命的方式。
而对于遗体捐献,《民法典》第1006条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该条款对自然人生前自主决定遗体捐献的权利做了肯定;其次,条款对自然人生前作出遗体捐献意思表示的形式予以了明确,包括即时生效的书面形式以及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遗嘱形式;最后,明确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共同捐献权,即死者生前未明确遗体捐献或不捐献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死者遗体,但需共同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此,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民法典》会被我们成为“市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遗体捐献,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是一个高尚的问题,它不该被旧思想所束缚,而应该在《民法典》赋予的权利中,令爱和当担延续下去……
往期回顾
来源:深圳法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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