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广州城市更新立法!彻底解决钉子户问题!附全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
《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1日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
请于2021年7月21日前反映或提交。
划重点!
《广州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
共8章53条
其中第六章“权益保障”
和第七章“法律责任”
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第四十一条【居民权益保障】
区人民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第四十四条【村民自治】
项目实施方案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且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搬迁补偿】
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市场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经过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过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四十六条【行政裁决】
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情形的,权利主体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要求限期搬迁:
(一)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且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属于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的村民或者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区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
对区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说,遇到钉子户问题,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的人数达到95%以上,那接下来就有起诉、调解、行政裁决以及强制执行等手段来解决“钉子户”问题。
另外,条例也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相关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时,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伪造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搬迁补偿相关法律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搬迁补偿有关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阻碍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权利主体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即是以前会出现的通过各种手段来威胁钉子户迫使其搬迁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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