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酒驾袭警叫嚣“老子一把手”,被免后任国企董事长又被双开
据三湘风纪网9月22日消息,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被“双开”。
资料图片
王武亮,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邵阳人,曾任共青团长沙市委书记、党组书记,望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望城县委书记等。
15年前,王武亮在湖南望城县(现已撤县设区)县委书记的岗位上因酒后驾车袭警被免,其后作为“重大违规违纪案例”被长沙市纪委通报。不过,据最新通报,王武亮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
《半月谈》报道显示,2005年10月4日晚9时许,时任长沙市望城县县委书记王武亮酒后驾车被两位交警制止后,当着围观的上百名群众口出狂言,“我是县委书记,是一把手,老子不怕!”随后,他与交警以及赶来处理问题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
另据《南方周末》报道,当时,交警汪东旭和王武亮的车发生一些磨擦,立即招致王武亮铁拳相向。闻讯而来的交警队副大队长刘贤辉和长沙110巡警张乐国,也被王武亮一顿拳打脚踢。两个月后,叫嚣“我是县委一把手!你算什么东西?!”的王武亮被免职。但王武亮的铁拳却让汪东旭的脸部破相。
《半月谈》报道称,这一闹剧在当地干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一个县委书记如此胡作非为,还好意思说自己是县委书记?他连警察都敢打,不知道对普通老百姓会怎样?就是这些有特权思想的干部坏了共产党的形象!”一位现场目击者对记者说。“王武亮在望城担任县委书记期间,除了来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外,其他干部甚至是同级干部他都不放在眼里,恃权傲物思想比较严重。”望城县一些干部事后告诉《半月谈》记者。
“我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希望媒体不要炒作。当时我确实觉得很委屈,怎么说我也是个县委书记。我是认为自己有理,所以才说不怕谁的!”王武亮事后表示,自己只是感觉“委屈”,所以说了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话,有一些过激行为。
2005年年末,新华网报道称,长沙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几起重大违规违纪案例,要求各级领导以此为鉴,修身修德,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其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常清驾车肇事连撞17人、望城县委书记王武亮酒后驾车袭警、长沙市芙蓉区安监局副局长龙绪云酒吧致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长沙市有关部门分别对黄常清、王武亮作出免职等处理。长沙市委在通报中,重申和明确领导干部“两个严禁”和“三个一律不准”:严禁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餐饮酒和平时酗酒;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和酒后驾车。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恃权傲物,对群众耍态度、搞特权,随时随地都要检点自己的言行。
据官方简历,王武亮于2005年12月到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此后历任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2017年10月后历任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为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融资机构。2021年4月,王武亮在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岗位上落马。
此次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称,经查,王武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湖南省纪委监委指出,王武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武亮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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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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