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湾行动”!出动船艇77艘、直升机4架,破获涉走私团伙案件55起
10月1日至7日,广东省公安机关、广东海警机构以及海关缉私、海事、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开展了联合“清湾行动”,集中打击整治高速快艇(下称“大飞”)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行动期间,共破获涉走私团伙案件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3名,查获“大飞”等非法船舶860艘,清查非法船舶藏匿点、上岸点1413个次,查处非法船厂49间、非法冷库及交易场所62个,查扣进口发动机、车辆、冻品、油品以及违禁品一批,有力震慑了粤港水域走私违法犯罪,有效维护了粤港澳大湾区水域治安秩序,有效筑牢了境外疫情输入防线。
粤港“清湾行动”
侦破“9·25”香港女警殉职案
9月25日,香港水域发生香港水警巡逻艇遭走私船只冲撞致1名女警殉职、3名水警负伤案件。接香港警方协查通报后,广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快速响应,粤港两地警方及时开展专案情报交流。省公安厅与广东海警局成立“9·25”联合专案组,并指定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9月30日,副省长、省打私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厅长王志忠与香港警务处处长萧泽颐在深圳举行紧急工作会晤,就“9·25”案件侦办、联合打击跨境走私、深化粤港警务协作、建立更为高效的直接联络机制等方面达成高度共识。
为尽快侦破“9·25”案件、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广东省打私领导小组决定于10月1日至7日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广东公安、海警联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统一开展“清湾行动”。行动成立由王志忠同志任总指挥的联合行动指挥部,多次召开行动部署会、每日视频调度会、专案研判会、粤港两地警方视频会议,层层部署推动。各地级以上市均成立公安机关一把手挂帅的指挥架构,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多部门、多警种联动作战,左右岸协同、上下游同步。
出动船艇77艘、直升机4架
首次在粤港水域联合执法
按照粤港两地警方高层会晤商定,10月6日,广东公安、海警会同香港警方,在粤港交界水域组织开展了集中统一执法行动,针对走私冻品集散地、装卸地、中转地开展精准高效打击,从源头上打击跨境走私犯罪并消除疫情输入隐患。
行动期间,粤港两地共出动船艇77艘、直升机4架、执法人员900多名。其中,我省公安机关、海警机构联合海关缉私、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六个编队,与香港警方执法船艇形成夹击态势,查获“大飞”等非法船舶95艘,为其提供加油、加水、住宿等服务的“酒店船”“加油船”21艘,抓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分子183名。
此次联合行动创下“三个首次”:首次由广东公安、广东海警、香港水警在粤港水域联合开展执法行动;首次由公安、海警、海关缉私、海事、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各自派出舰船、组成联合执法编队参战;首次出动警用直升机、前后方视频指挥调度、采用新型装备手段开展立体化巡防打击整治。
广东执法打私部门和香港警方进一步完善了跨境跨部门执法管辖、信息互通、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全方位磨合了两地多方联合打击防控能力,“三个首次”意义重大,真正做到了同水同策、同湾同步。
据介绍,10月1日至7日开展的“清湾行动”重点围绕走私“购、运、储、销”各环节,围绕“人、船、车、货、库、资金”各要素,开展地毯式全方位排查、全链条打击整治。公安机关联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清查“大飞”制造厂点、大马力发动机销售窝点,斩断非法船舶“制造链条”;全面取缔非法码头、非法冷冻库、走私冻品集散地和交易场所,清理非法活动服务企业,斩断走私物品“储运链条”;会同海警机构开展断油、断水、断服务点、断休息点行动,全面清查违规“酒店船”、“加油船”,清查大飞“骑师”及船上留宿人员、工作人员,斩断非法活动“供给链条”。
期间,在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于10月1日侦破香港“9·25”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邓某彪;10月2日抓获另1名嫌疑人邓某桥,查获冲撞香港水警巡逻艇的涉案快艇。
联合开展“清湾行动”以来,在珠江口水域活动的“大飞”数量明显下降,跨境海上走私偷渡猖獗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行动达到了预期效果。
个人或者单位如果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的话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01
走私罪名有哪些?
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那么走私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呢?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02
什么是直接走私和间接走私?
走私犯罪人员分为直接走私和间接走私两种。
直接走私主要有这四种:
一、管理业务对接类:其中包括船只的船东、所装载货物的货物所有人,相关货物方负责与上下家沟通、联系、打款、对接的财务人员等;
二、海上运输类:负责海上运输的人员包括船上工作的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水手、厨师等;
三、码头装卸类:码头所有人、码头管理人、装卸货物现场指挥人员、吊车司机、装卸工人、望风人员等;
四、陆地运输类:车队管理人员、车队长、货车司机等。
间接走私常见的是货物购买类:指的就是明知是走私的货物、物品,仍予以收购的行为的人。
注意了!
可能很多人在想简单的从事搬运的工作不构成犯罪,毕竟不是走私具体行为,但是走私还是一个集团化的工作,它是分为主要的,从策划到运输搬运都是一个链条的,对于这个全链条的工作,只要你参加其中的一个环节都是构成犯罪的,也应该以走私罪来定罪处罚。
此外,大家司空见惯的代购等行为,如果没有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同样也构成走私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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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中国反走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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