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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把私人物品借给别人也会涉嫌犯罪!“帮信罪”你知道吗?

广东普法 2022-10-12


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

但随意出借生活中的私人物品

特别是银行卡、电话卡

存在法律风险!




01

如此轻松赚钱

结果涉嫌“帮信罪”!



2020年上半年,鲍某军待业在家,无事可做,家里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让他的生活十分艰难。就在他为了钱发愁时,同村老表鲍某找上门来,声称自己有一条赚钱的路子,愿意带着老乡一起赚钱,只要鲍某军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租给他,一张卡他愿付500元的租金,而且有多少要多少。


虽然鲍某军隐隐猜到对方是不怀好意,但怀着侥幸心理还是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租给了对方,此后鲍某军每个月都会收到鲍某给他的佣金。2020年7月,找到工作的鲍某军立刻取回了银行卡,以为事情已经过去的他很快将此事抛于脑后。但没想到,短短4个月诈骗分子用他的银行卡疯狂洗钱转账数百万元,其中一张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更是有540万元。


自打击治理电信诈骗集中攻坚行动开展以来,礼林派出所对两卡人员进行梳理,民警发现鲍某军名下的银行卡在去年3月至7月有过大量的资金流动,与他实际的工作生活、收入支出是不相符的,判断鲍某军很有可能是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某些不法分子用于处理赃款。


民警立刻赶到鲍某军家中。由于鲍某军本人还在外地打工,民警遂向鲍某军家属说明情况,并通过家属与鲍某军取得联系,立即回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今年11月8日,回到乐平的鲍某军立刻赶到礼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鲍某军因涉嫌帮信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男子投案自首


02

帮信罪是什么?



帮信罪是《 刑法 < 修正案 ( 九 ) > 》新增设的罪名,全称是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为什么出售银行卡成了最常见的“帮信罪”?因为电诈犯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


有人可能会问“跑分”是什么呢?为了和大家讲清楚“跑分”是什么,普法君先介绍下电信诈骗中几个关键人物代号。


① 话务员

是负责拨打诈骗电话的人:“你好我是‘公检法机关人员’‘医院医生’‘快递小哥’‘投资顾问’‘网贷客服’,我要骗你的钱”。


② 水房

是负责洗钱的人:“把赃款交给我吧,我给你转了再转,这钱就洗白了,肆意挥霍吧”


③ 卡农

则是到处收购银行卡的人:“嗨!朋友手里有没有闲置的银行卡,借我用用。你什么事都不用做,躺着拿提成就行了,保证安全。”


在准备阶段,“卡农”会通过各种渠道在全国各地收购银行卡。在储备大量银行卡后,“话务员”上场,他们在电话中让受害者把钱汇到一张收购来的银行卡中。这头赃款刚到账,另一头“水房”开始行动。他们马上通过网购、转账等方式,把钱迅速分流到多个二级银行卡里。再从二级卡分流到多个三级卡。


如此一来,一笔 10 万块的赃款被稀释成一百笔“正常的资金”,到这里电诈犯才会把钱转到自己账户下。


这整个“让钱流动起来”的过程就叫“跑分”。


现在大家知道这些“银行卡”有多重要了吧,它们就相当于电诈犯的得力助手,不仅能把赃款洗白,还增大了公安追查难度。


所以对电诈犯来说,银行卡当然是买得越多越好。


自然,把银行卡售卖给电信诈骗犯,也就成了最常见帮助电信犯罪的方式了。


“帮信”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今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占总体案件量的14.2%,达到近年来最高值。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人数变化比较大,共起诉37859人,同比上升3.8倍,成为起诉人数第6多的罪名。


“上当的都是老年人

年轻人不会轻易受骗!”

如果有这样的想法你就错了!


司法实务中发现,一些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教训十分惨痛。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两卡”犯罪其中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发布了在校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防止学生成为犯罪“工具人”。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

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

生财有道

切勿以身试法!


03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普法君提醒大家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

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

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武汉反诈骗、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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