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坑了全国90万人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普法君为了进一步完善“以案说法”的方法,做到更精准,更有时效性、针对性。特推出《君君拍案》栏目,希望通过案例剖析、法律分析、深度讨论一些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焦点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今天是《君君拍案》第4期。
一年半内
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
90万受害人遍布
全国31个省市区
项目95%造假
该案被网友誉为
中国互联网法治
十大影响性案例之首
01
案情回顾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e租宝的宣传口号之一,是“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e租宝的推销人员在宣传时称,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供述,他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前后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钰诚系”多位高管证实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蒙在鼓里。
02
法院审理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
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
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
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单位未提出上诉,丁宁、丁甸、张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3
法律分析
非法集资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通常表现为共同犯罪的形式,涉及到众多的共同犯罪人,体现为多人参与和分工实施的样态。从分工和作用的角度,包括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主要实施者和一般参加者;从职业类别看,包含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对于涉众型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处理,应该体现“分化打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导向,避免为了从严惩处犯罪人而将难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的犯罪人也纳入集资诈骗罪打击的范畴,否则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在“e租宝”案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并没有简单地将全案的两个被告单位和26名自然人被告均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而是根据证据事实,将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两个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10名被告人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王之焕等其他16名被告人,鉴于难以认定他们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故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细分的结果,并没有单纯地对全案均以集资诈骗罪的重刑打击,也没有简单地将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被告人以无罪认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①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②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③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④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⑤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⑥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⑦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⑧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⑨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⑩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遵循“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晚。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4)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警惕高利诱惑!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大法宝、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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