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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腾格里沙漠排污,企业判赔5.69亿

广东普法 2022-10-12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普法君为了进一步完善“以案说法”的方法,做到更精准,更有时效性、针对性。特推出《君君拍案》栏目,希望通过案例剖析、法律分析、深度讨论一些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焦点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今天是《君君拍案》第5期。


“腾格里过去污染很厉害,附近省份向沙漠里倒污水,我为这个问题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停止污染,加强治理。”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曾提起这个话题。


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的

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是环境保护的标杆案件之一

这个案例的意义

每个人都有所惠及


01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6日,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腾格里工业园区部分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排污池,让其自然蒸发,然后将黏稠的沉淀物用铲车铲出,直接埋在沙漠里,不仅对沙漠沙地及地下水系造成严重污染,而且对附近的黄河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在一些沙漠洼地中,一根根黑色橡胶管道直接插入沙里,管道周边的细沙变成了黑色。踢开表层,下面是散发着臭味的黑色凝结物。数个足球场大小的排污池并排居于沙漠之中,有的注满墨汁样的液体,有的是黑色的泥浆,一公里外就能闻到刺鼻的气味。”


▲2014年8月,腾格里沙漠深处,一片盐碱地被附近化工厂直接排放的污水污染。


据悉,3万多平方公里一望无垠的腾格里沙漠,是我国重要的生态保护区。腾格里沙漠被甘肃、宁夏、内蒙三个省包围着。


2015年8月13日,中国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违法排污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


绿发会称,其是中国科协主管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在那之前作为原告曾提起6起环境公益诉讼且均被法院立案受理,其中包括山东康菲溢油案、海南红树林案、浙江污泥污染案、河南文物破坏案、安徽危险废物倾倒案等。


02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绿发会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相关中级法院受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家涉案企业未落实环评要求,将超标生产废水排入蒸发池;1家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长期进行废水超标排放,并形成了巨大污水池;1家企业在沙地内填埋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渣,导致地面泛出斑驳红褐色;1家企业向沙地偷排生产废水。上述8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


2017年8月28日,经过两年的诉讼,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在中卫市中院一审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其中7家企业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经执行程序,第8家企业的付款义务也于2018年8月执行到位。


该系列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03

法律意义


从201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通过这些法律的修改,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的特征


与侧重私益保护的传统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最鲜明的特征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违法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公平正义。因此公益诉讼被称为一项饱含道德情怀、寄寓高尚目标的司法制度创造。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受害人是不特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允许特定的机关、特定的社会组织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公益性和专业性。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首次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绿发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这起案件进一步明确了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标准:


一是明确了审查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从3个方面进行认定:


  • 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 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


二是明确了社会组织章程虽未明确规定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包含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及其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可以认定该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是明确了社会组织从事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或者从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但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可以认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2015年1月施行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正式作出规定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始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普法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法治中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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