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机场国内航班全部取消!隐瞒行程、编造谣言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快讯 2021年12月24日
西安新增49例
12月23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87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32例(上海8例,湖南5例,广东4例,广西3例,四川3例,云南3例,陕西2例,甘肃2例,内蒙古1例,辽宁1例),含3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均在四川);本土病例55例(陕西52例,其中西安市49例、延安市2例、咸阳市1例;浙江1例,在绍兴市;广东1例,在东莞市;广西1例,在防城港市)。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6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海)。
西安高速封闭、航班取消
截至2021年12月23日13:00,按照西安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西安周边各高速公路部分收费站部封闭。
为配合陕西省疫情防控政策,自2021年12月23日0时起,旅客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办理2021年12月22日24时前,已购乘车站为西安地区(西安、西安北、西安南、阎良、鄠邑、阿房宫)车站的各次列车有效车票退票时,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据飞常准APP显示,截至12月23日10:00,西安咸阳机场国内航班已全部取消,仅剩3班国际航班。
12月23日8时起,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占道停车站点暂停收费服务工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不力,西安处理26名责任人。自12月4日巴基斯坦航班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西安市已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监督检查15轮次,检查关键点位1348个,现场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203个,追责问责疫情防控不力基层党组织和单位4个,处理相关责任人26名,通报曝光2起14人。
广东本土新增1例
12月23日0-24时,全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东莞报告,在纳入集中隔离的密接中发现。
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广州报告3例,2例来自塞尔维亚,1例来自埃塞俄比亚;佛山报告1例,来自美国。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6例,广州报告1例,来自哈萨克斯坦;深圳报告1例,来自马来西亚;佛山报告2例,分别来自美国和罗马尼亚;清远报告2例,分别来自马里和土耳其。新增出院4例,目前在院86例。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
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感染新冠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四、隐瞒行程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广大民众如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配合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各项防控措施。
如隐瞒行程、不配合防疫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8月3日,扬州警方对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毛某宁在南京其居住地已经采取封控的情况下仍然前去扬州,并隐瞒、拒绝配合交代行程,且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密集场所,致使疫情在扬州市扩散蔓延,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照《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九、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患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该医疗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十、以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进行诈骗的,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处罚。
十一、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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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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