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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会期间,警惕这4类违法行为!

广东普法 2022-10-12


北京冬奥会

各项比赛正如火如荼进行

短道速滑队获得首金

谷爱凌自由式滑雪大跳台夺冠

中国队喜讯连连

作为世界级赛事

冬奥会吸引了许多人的目光

普法君提醒您,冬奥会期间

警惕以下四类违法行为!



01

“盗播”行为


冬奥会面向全世界观众,流量巨大,权利主体往往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获得相关权利 ,包括广播组织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旦遭遇“盗播”,将导致流量下降、用户粘性被破坏,从而严重损害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而与之相比,“盗播”成本较低,权利方“防火墙”易被破解。通过劫取信号、录播画面或无授权的“加框链接”、直接“盗链”等,盗播形式五花八门。


普法君提醒


体育赛事节目作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尤为重要的著作权权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在网络上,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实时直播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范围;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延时回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


建议观众在观看赛事时选取官方平台,同时注意不要随意录制、传播赛事视频,以避免“无意识”地侵犯版权的情形。


02

“蹭热度”虚假宣传


主要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引人误解的线上线下虚假宣传,如编造与奥运会或运动员的某种联系,导致受众误认宣传主体与冬奥会赛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宝马、咪咕等公司都踩过冬奥会知识产权侵权的“雷”。


据报道,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在企业实名认证的微博号上发布带有“#围观奥运会#”等文字宣传微博10篇,并附海报。对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宝马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2021年10月,中国移动旗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某平台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专有权被罚款5万元。



从违法行为来看,上述“围观奥运会”“助力冬奥”等标语,并没有明示公司与奥运会有官方合作关系,这些侵权行为相对轻微,甚至没有违法所得,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仍让它们难逃法网。


普法君提醒


建议消费者擦亮眼睛,注意辨别细节信息,尽量避免被此类“搭便车”行为误导。


具体而言,一是未获得授权就直接公开使用奥运字样、会徽标识等进行商业宣传,如以“助力冬奥”为宣传语、直接在包装上使用奥运五环标志等;二是非赞助商企业,通过明示或暗示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与奥运存在某种关联的“隐性市场行为”,如某些公司以“祝福北京、祝福奥运”为主题举办大型活动,易使消费者将品牌与奥运相联系;三是恶意抢注奥运商标、域名等。此类“搭便车”“蹭热度”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对奥组委的活动形成不利影响,其中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商标专用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03

“滥竽充数”非法生产经营


奥运相关特许生产商和经营商经过奥组委授权进行生产和经营,产品质量有明确标准和规定。目前北京冬奥组委已先后开发了16个品类4500余款特许商品,包括贵金属制品、徽章、毛绒及其他材质玩具等。一些不法商家试图借冬奥会势头来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授权制造相关商品并进行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相关行为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严重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普法君提醒


冰墩墩是最近的“顶流”,不仅网上发售秒光,线下门店更是排了几百米长队。但实在是没有抢到的小伙伴也不要着急,千万不要高价从黄牛手中购买。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已和各生产企业进行了多轮沟通,目前工厂已有序复工,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产品生产,将会有产品源源不断供应到市场,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将至少持续销售到今年6月底。建议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要注意识别来源及渠道,选择有质量保证的正规渠道购买涉冬奥会相关产品,避免权益受损,一旦“踩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04

恶意诽谤奥运健儿


参赛的每位选手都是优秀的,对于发挥失利的奥运健儿,我们更加应该给予鼓励,如果在网络上进行言语攻击、恶意抹黑、侮辱诽谤,侵犯了奥运健儿的名誉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法君提醒


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京法网事、深圳市场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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