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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发博贬损前同事,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是否构成侵权?

广东普法 2022-10-12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名博主发布微博贬损前公司同事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博主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博主删除涉案微博,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不少于三十日的置顶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公证费218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那么,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是否构成侵权?今天我们借这个案例来详细聊聊~


案情回顾



原告

张三诉称


被告

博主辩称

涉案微博账号确实是其注册并持有,他也发布了涉案微博,但内容并未提及张三大名。Jack是常见英文名,微博上也有很多叫Jack的用户,大部分微博粉丝不会将Jack与张三联系起来,且涉案微博仅一人评论,故该微博影响范围有限,并不构成侵权。虽然侵害商标权案件仍在审理中,但其认为张三就是抄袭,故不同意张三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



最终,法院判令博主删除涉案微博;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不少于三十日的置顶声明,向张三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张三公证费218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自由也有相应边界,即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以过激言辞宣泄情绪,即使是含沙射影、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倘若足以使他人借此判断系指向生活中的特定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各大网站、论坛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一旦在网上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其负面影响很可能呈几何级增长,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人们在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即使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进行交涉和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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