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涉案3.78亿元!办“养老会员卡”,没住进养老院,钱也没了

广东普法 2022-10-12


投资老年公寓

年利率最高达12%

听着是不是很诱人?



小心!这些“白日梦养老院”

可能掏空养老钱!

湖南一公司就是通过这样的手段

非法吸收资金3.78亿元

2500余名老人血本无归

👇


01

案情回顾


2014年,陈某其成立湘某源公司,经营范围为养老服务等。他先后聘请王某、陈某清、敖某等人担任营销总监,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湘某源老年公寓、打折入住及许诺利息回报开展营销活动,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老年公寓会员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会员卡权益表等形式,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利息支付等方式向社会集资。


据介绍,养老公寓的会员卡分为贵宾卡、铂金卡、至尊卡、钻石卡等不同等级,办卡周期为1至3年,相对应的预订资金从1万元到16万元不等,年利率从9%至12%不等。


2019年,陈某其之子陈某萍负责公司管理期间,为避免资金链断裂,决定将按季度分别支付的利息变更为一年利息一次性全部支付,并直接从吸收的养老预订金中予以抵扣,以更多的利益诱惑加大吸纳资金的力度,企图借新还旧,维持公司运转。2019年12月-2020年1月,陈某其及其公司相关人员共计25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02

法院审理


经鉴定,2014年7月至2019年8月,陈某其等人以湘某源公司名义共向社会上3300余人集资,集资总额37860.02万元,实际收到集资款本金29732.97万元,除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收益外,投入湘某源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的仅为集资金额的1/10,其余大部分用作了投资各类资产、支付营销团队费用和管理费用、归还个人欠款以及不明用途资金。截至案发尚有23435.82万元集资款本金未退,2500余名集资参与人尚未收回本金,折抵收益后造成的实际损失18647.84万元。


怀化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其、陈某清、敖某、陈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故对陈某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陈某清、敖某、陈某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八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李某、刘某等21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九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

法律分析


什么是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部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闲散资金较多、投资渠道较少,一些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一社会现状,以“养老服务”为幌子,虚构投资、服务项目,招揽老年人投资,借此骗取钱财。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有以下形式和特点:


1.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以提供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为名,以高额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采取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有的养老服务机构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有的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

2.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

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

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5.

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

普法君提醒


家里有老人的,应主动向老年人科普诈骗套路,帮助老年人远离诈骗陷阱。


广大老年人要时刻警惕以上形式和特点的非法集资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拒绝高利诱惑,警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另外,如您发现广东省内存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请将涉及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线索发送至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举报邮箱(jrb_dfc@gov.gd.cn)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广东政法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推荐阅读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