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挥动圆规不慎戳到同学眼睛,造成九级伤残,责任谁来担?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
校园内因课间嬉闹导致意外的
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在玩闹时
不小心弄伤了小伙伴
这份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小周和小蔡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两人前后相邻而坐,小周坐在小蔡的前面。
一天上午上第三节课前,两人前后而坐聊天谈笑。打预备铃时,小周回头,小蔡恰巧挥动圆规,圆规不慎戳伤小周的右眼。小周受伤后,班主任老师当即将其送往医院。随后小周前往长沙的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小周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已行人工晶体植入术,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周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而小蔡是导致小周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于是将小蔡和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小周与小蔡的聊天谈笑是在友好交流的环境中进行,双方并未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小周在与小蔡聊天时,小蔡手中即握有圆规并在使用,在打上课预备铃时,小周回头,挥动的圆规不慎戳伤小周的右眼。二人均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嬉戏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小蔡手持圆规挥动,圆规系尖锐教学用具,小蔡应当预见持圆规对人挥动存在危险性,现造成小周受伤的后果,其应当对小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小周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事故是瞬间发生在两名学生之间,并非大规模的群体性行为,且两名学生在此之前均是正常交流,无其他对立情绪,彼此之间也是感情要好的朋友,对此不能要求学校对无法提前预知的突发事件提前进行干预。学校提交了其日常安全教育的相关证据,且从现今教育机构对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日常进行相关的管理及教育符合一般教育机构的常规教育理念。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及时将小周送往医院并通知双方家长,使小周得到了及时救治,已尽到事后妥善处置的义务。综上,小周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小周、小蔡的民事行为能力、各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小蔡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周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小周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岳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
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
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
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和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
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尽到管理和教育职责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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