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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退烧药发现价签贴3层!哄抬涉疫物资价格,这些企业被立案查处

广东普法 2023-07-02

12月14日

广东深圳

女子到药店没买到退烧药

于是药店给了她

用于镇痛消炎的药物双氯芬酸钠

药盒上贴了三层价签

撕开来看,15到25到35

每次涨10元



女子称自己去另一家药店

同样的药物卖18元

自己买来的价格翻倍,有点夸张


无独有偶,有网友表示

在买药这件事上

可谓被商家算计的“明明白白”

“为了一盒连花清瘟

我花428元配货十四种药”



某平台单独搜索连花清瘟或布洛芬

均显示“暂无相关内容”

但却售卖多款含有连花清瘟的防疫包

其中最贵的一款价格高达428元

除了连花清瘟之外还搭售了14种药


各种“家庭尊享包”

“抗疫大礼包”开始走红

被摆在药店显眼位置



广东:哄抬药品物价最高罚500万元


12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向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通告,将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重拳出击,这些企业被立案查处!


0112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12月8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广东帝*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抽查,该公司作为药品批发供应商,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药品“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连花清瘟胶囊(0.35g*48粒/盒)”的批发供应价格,进销差价率最高涨至原来的6.5倍


该公司作为药品批发供应商,在药品进货价格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药品批发供应价格,将进一步引发药品销售终端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目前,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交由黄埔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二

12月10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增城区天*药店在疫情期间大幅度提高药品“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连花清瘟胶囊(48粒/盒)”的销售价格。经查,该药店同厂家同规格的药品“连花清瘟颗粒”之前销售价为40元/盒,从12月5日起,该药店将“连花清瘟颗粒”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为58元/盒,进销差价率提高了62%


该药店同厂家同规格的药品“连花清瘟胶囊”之前销售价为48元/盒,12月1日起,该药店将“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上涨为58元/盒,后续又上涨为80元/盒,进销差价率提高了119%


该药店在进价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为谋取更大经济利益,在12月1日过快过高上涨防疫药品价格,涉嫌构成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将从严从快对该药店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三

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货的一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32.8元),以43元/盒对外销售,于12月1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5元/盒,于12月6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8元/盒


该公司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2月12日,该公司被荔湾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于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购进某品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卡型1人份),进货价3元/份,以9.9元至16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超过230%。该店同类产品在2022年3月的进销差价率仅为65%,售价也大幅超过广州市同类产品销售均价。


该店借疫情措施调整优化之际大幅提高抗原检测试剂进销差价率,推动市场价格上涨,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2月14日,该店被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021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

✦广东省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12月1至12月4日采购连花清瘟胶囊成本为14元/盒~18.65元/盒,成本上升幅度为33%。自12月5日起,其线上销售价格从39.8元/盒提高至78元/盒,销售价格涨幅为96%,销售价格涨幅为成本涨幅的2.9倍。该经营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在疫情期间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普法君在此提醒

广大消费者

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请保存好相关证据

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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