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擅坐警车拍照还对交警撒娇称“我喜欢你”,被采取强制措施
一女子私自坐上警察摩托车拍照
被多次警告仍然无动于衷
视频中女子大声辩解:
“只是坐一下而已”
警察警告称:
“妨碍正常执法是有权告你的”
女子依旧我行我素
还对警察说:
“我喜欢你”
“坐一下怎么了嘛”
警察无奈将车钥匙拔下再次警告她
女子不悔改还不断撒娇卖萌
最终对该女子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将其带离现场
从法律的角度
如何评价该女子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具体而言,视频中的警用摩托车是交警专用物品,女子擅自骑警用摩托车,并借警用摩托车拍照,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针对女子骑在警用摩托车上,不肯下车一事,警方可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其次,交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是在执行公务,女子却骑上警用摩托车,不肯下车,属于故意妨碍警察执行公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2款规定,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该女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法律规定,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处罚更重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四川观察、政法频道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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