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帮孩子抓海鸥往瓶子里塞,处罚来了!
云南昆明滇池大坝
“男孩抓海鸥塞瓶子”的视频引发关注
据了解
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作出了对涉事男孩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当事人做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并处以2000元罚款
昆明西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介绍,事发之后,度假区警方很快就通过调查,找到了相关涉事人员,但由于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2月2日上午,度假区警方将案件移交到了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法大队进行处理。在经过再一次调查之后,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法大队作出了对涉事男孩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西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副总督察陈清松说:“我们通知了当事人,之后由公安和执法人员将其带到我们这里,当面再一次对当事人做了法律宣传和行政处罚。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他也认罚。”
陈清松介绍,在这起案件中,鉴于涉事人员为外省游客,并且有未成年人,事后认错态度也较好,所以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并没有按照上限进行处罚。陈清松表示,抓海鸥、拉着拍照都是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曾有伤鸥游客被昆明警方“跨省”,至哈尔滨找到这名游客,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君提醒
红嘴鸥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违反相关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将依据情节
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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