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上身体不适7次举手,8岁男孩送医后离世……家属:一审判决无法接受
一个8岁男童在学校上课身体不适
就医后不幸身亡的消息
迅速引发多方关注
#男孩身体不适7次举手后离世#
话题也冲上热搜
男童妈妈发帖称,2020年11月,8岁的儿子小郭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学上课,感到身体不适,向班主任老师连续举手7次,但未及时得到老师帮助。下课后,孩子在楼梯转角摔倒,送医后不幸离世。
小郭家长质疑:学校和老师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悲剧发生,对小郭的去世应负起责任。
据了解,该案已经过法院一审审理,目前进入二审阶段。对于一审结果,原被告两方和法院都没有对外披露详情,小郭妈妈认为,“一审结果我们实在无法接受……”
01
视频显示:男童课堂上7次举手
小郭妈妈向外界提供了两段视频,显示了小郭去世前在课堂上和校内的一些情况。
教室监控的一段视频,时间是2020年11月5日10点21分至10点31分。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孩小郭,坐在课堂第二排,他连续举手7次,其中一次举手30多秒。
小郭妈妈称,“早上第三节课,孩子身体不适,多次向任课老师班主任举手报告,老师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当时属疫情期间,也没有给孩子测体温,而是让他忍一忍直到下课。”
走廊上监控显示,下课后,小郭表情痛苦,面带哭相,和其他同学走过来。
小郭妈妈说,“下课后,老师靠着讲桌,没做任何处理。教室外排路队时,看着哭泣难受的孩子,也未处理,而是离开。”
10点56分,课堂外楼梯处监控:孩子们排队放学,老师搀扶着小郭,走下楼梯。
10点57分,小郭和老师走到楼梯转角处,视频到这里没有了。
郭妈妈称,现场的其他孩子看到,小郭在楼梯转角摔倒了。“在完全知道小孩子身体虚弱走不动走不稳的情况下,(老师)拉着孩子下楼(学校有电梯的情况下)。结果孩子在二楼拐角处重重地摔倒,摔到后脑当场昏迷。走在他后面的同学,亲眼目睹摔倒过程。”
楼下监控视频:11点02分,小郭父亲在另一位老师带领下来到事发地,拨打120,把孩子送往医院。
小郭妈妈称,在医院治疗期间,医生指出因为摔倒后昏迷没有意识没有呼吸,大脑缺氧脑细胞受损不可逆。
“学校一直不给看摔倒处视频监控,家长通过询问同学才知道有摔到后脑勺。我们感到十分的悲愤,孩子有无数个机会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却因为学校、老师一次又一次的失职,一次又一次的错误决定及做法直接导致延误治疗。”
昨天中午,就小郭妈妈所反映的情况,学校和区教育局均未有回应。福州市教育局一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今天不上班,建议周一再联系。
02
小郭妈妈:一审结果无法接受
2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回应称,目前该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法院已公布一审判决结果,二审于2月9日开庭审理。该工作人员称,据其了解,孩子患有基础疾病,死亡原因与摔倒无关联。
对此,昨天中午,小郭妈妈回应,“我的孩子身体一直非常健康,没有检查出过任何所谓的基础病。在每年的学校体检中也没有被反馈过任何问题。不知道那位工作人员所说的基础病具体是什么病?孩子到了医院后第一时间做了CT,(医生)说就是颅内出血。医生立刻进行了最积极的救治,但也跟我们反复强调,早点送来就好了。
“脑部损伤的救治是争分夺秒的,但从孩子第一次举手到120到场,拖了太久了……”
03
事发两年多了,为什么现在才在网上发声?
小郭妈妈称,“我们本来并不想在网上发布这件事,因为我们也想早点走出来,孩子已经走了,再做什么他也回不来了。但是一审结果我们实在无法接受,由于二审还在进行中,有新的结果一定第一时间告诉大家。请大家耐心等待,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地处理。
“事发后,当事老师没有受到学校的任何问责,还是照常上课当班主任。两年间,学校老师都没有对我们有过一句道歉。而我们为了救孩子,在医院住了280天,花了巨额医药费,在家里护理了190天,不眠不休地守护。
“我们的伤痛有增无减,尤其是一审之后,我们无法接受结果,感觉孩子太可怜了。我们没有当好父母,对不起所有家人,尤其是孩子爷爷得知噩耗后,不久就含恨离世,整个家庭陷入巨大悲痛。两位家人相继离世,一切都无法挽回,我们唯有求一个公道,希望二审法官能重视我们的诉求……”
04
男孩之死引发热议,家属为何不公布一审判决书?
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疑问:既然已有一审判决,家属为何不向社会公布?
一位网友说,“如果家长要让我们信服他说的是事实,至少应该公开男孩死亡证明、就诊记录,一审判决书等关键的书面证据。既然该事已经上了法院,经过了一审,正在进行二审,那么,男孩的死因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关键证据和要点。
“家长要想追责,得先把男孩死因拿出来,证明男孩之死和老师延误有关。我相信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让家长满意。
“……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二审判决。”
近些年
学生在学校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涉事学校和老师是否应该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郭某作为2012年出生的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应该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未成年学生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在出现危险时,其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去处置问题。学校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同时也要履行未成年人监护的义务。在涉及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时,应做到事先提前预防、事中及时处置、事后跟进管理等。
无论郭某是否有基础疾病,在其发生身体不适时,就应及时介入并采取送往医务室、联系家长了解情况、拨打120等能够缓解郭某病情的行动。
该事件中,如果当事老师并未对学生状况给予重视,没有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小郭的结局无疑是大家最不想看到的,这同样也给其他教育机构敲响警钟。学校教书育人的前提,应是保障学生安全健康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在出现危险时,应尽可能去减轻病痛带来的伤害,事后更应及时跟进总结,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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