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彩礼“嫁”人后出逃……
此事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
“我爸妈把我卖给他们的啊”
据广西新闻频道消息,2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民警调查得知,被解救的女孩小苦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许配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
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已帮助女孩平安回家”
因涉及未成年人,随后警方联合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了解事情来由后,田东警方帮其联系了家人,并将她送到了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同时也告知女孩未成年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最后由女孩家人到田东县将女孩接回家。
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也表示,已帮助女孩平安回家。
对于女孩回家后是否仍会被迫“出嫁”等情况,田东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有考虑过相关情况,到时候会继续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澎湃新闻、极目新闻、央广网、广西新闻频道、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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