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承诺,90后校友被母校起诉
2019年4月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
近日
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
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吴幽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他曾对母校“深情表白”称,“镜湖”就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因为这是我读大学时,学校里的一片湖,湖边有图书馆,还有镜湖大讲堂。”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吴幽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执行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吴幽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
吴幽被母校告上法庭,缘起中国矿业大学“史上最高捐赠”。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据悉,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中国矿业大学官网信息显示,捐赠资金计划被用于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捐赠仪式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校方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和“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2020年,吴幽在接受采访时谈及此事,称“当时我想着捐110万有点少,捐1.1亿又有点多,所以选择了1100万这个数字”。
凭借千万级捐赠,吴幽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列90位,是其中唯一一名90后。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2021年,吴幽还曾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定,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开信息显示,吴幽是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矿物加工专业校友,现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致力于传统行业与创新经济体多维度融合。
中国矿业大学官网显示,2019年吴幽在母校演讲时说,“回到最初的起点,全球最好的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听了《中国矿大我的家》二百多遍,还是那么好听。”“我可能是全球区块链领域唯一一个挖矿经验超过10年的人,2008年入学学习矿物加工专业,挖的是煤矿。”
谈起退学创业,吴幽说,他并不希望年轻人学自己“辍学”的道路。每个年轻人可能都遇到过迷茫、困难,都希望做一些改变,而改变不一定非得退学,他希望学弟学妹们珍惜学校创造的条件。
2020年,吴幽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管理人民币47.5亿元,美元2.8亿美元,这对于做产业投资远远不够。十年之后我想做一个管理200亿美金规模的基金。”
吴幽在多个场合声称,镜湖资本在文娱方面投资了《北京遇上西雅图》《九层妖塔》《跨界歌王》《跨界喜剧王》,在医疗方面收购了数十家精神病医院,并投资了两项卵巢癌、乳腺癌相关的诺奖项目。
2022年2月17日,镜湖资本发布声明称,公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
声明称,根据公司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公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声明(媒体报道截图)
启信宝信息显示,吴幽参与的公司名叫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称镜湖和昌),镜湖和昌的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幽。
股权穿透图显示,镜湖和昌还持有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6%的股权。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幽。同时,吴幽还担任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
校友承诺捐赠不兑现
母校可以起诉吗?
校友承诺的捐赠没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有网友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
据极目新闻报道指出,就校友承诺的捐赠不兑现,学校该不该起诉这件事上,法律已有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
怎么办?
对此,法律也有规定。诸如,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这个规定合情合理,捐赠是建立在自愿与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捐赠的能力了,当然不能强人所难。同时,承诺而不捐也不报告、不说明,别人还以为受赠人拿到了捐款,会造成不良影响,进行相应处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回到校友承诺捐赠1100万元却不兑现,被母校告上法庭这事,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到底是有钱不捐,还是无钱可捐,要视情形而定。不管怎样,都表明一点,公益捐赠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承诺或签了合同的,是要兑现的,并非儿戏。如果承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极目新闻、南方都市报、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网、每日经济新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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