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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误食减肥巧克力后离世!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普法 2023-07-02


近日最高检发布6件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件令人痛心


2岁女童婷婷(化名)

误食一块减肥巧克力后

在医院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事后,警方在婷婷的体内

检测出违禁药品的成分

“医生,你快救救她”


2021年3月2日,爷爷奶奶抱着婷婷,冲进了医院的急诊抢救室。急诊医师立即对其进行查体,“当时病势是烦躁,心率偏快,145次/分钟。”


一般正常同龄孩子的心率约为每分钟110-130次。


“医生,你快救救她。”爷爷奶奶告诉医生,婷婷误食了减肥巧克力,但不清楚具体成分和含量。


医院将婷婷的血液、胃液送到相关部门,做毒物筛查,同时采取了反复洗胃、补液等促进毒物排出的综合治疗手段。但令人痛心的是,婷婷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悲剧发生后,婷婷的家属向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报案,同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经警方检验鉴定,婷婷的肝脏、心血、尿液、静脉血、洗胃液、胃容物和呕吐斑迹,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因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为何会出现在巧克力中?


警方侦查发现,这枚夺去婷婷生命的减肥巧克力,是她的母亲在微信朋友圈跟一个叫曹某的人买的。


“西布曲明是违禁药”


很快,警方抓获曹某,进而抓了曹某的“上家”,制作、销售减肥巧克力的夏某某,以及销售西布曲明的刘某等人,并扣押了大量减肥胶囊、巧克力。


而在这些扣押物品中,均检出了西布曲明成分。



“我知道,西布曲明是违禁药。”


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西布曲明,卖给了做减肥食品的夏某某等人,还告知了他们添加比例及销售注意事项。当年6月至次年3月间,刘某销售西布曲明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70余万元。


夏某某从刘某处购进西布曲明,在食品中添加,制成减肥胶囊、减肥巧克力,销售金额48万余元。夏某某又利用微信等网络形式发展下线曹某等人,明知自己的减肥产品有毒有害,夏某某还专门交代曹某等人,“老人、小孩不能食用,有心脏病的人群要慎用”


“杜绝潜在的危险,必须全链条打击”


已有越来越多的购买者出现了不良反应。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在制售链条上的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范围广,涉及到全国14个省市。


“杜绝潜在的危险,必须全链条打击”成了办案团队的共识他们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以及物流信息等,一一准确认定了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数额。从而对禁用原料的提供者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网络营销秩序。



2021年7月15日、7月27日,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夏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23日、11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九十八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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