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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信联社原理事长王硕平、梅州原副市长温向芳被“双开”

广东普法 2023-08-26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搞权色钱色交易,王硕平被“双开”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硕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硕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硕平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礼品,违规接受打高尔夫球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生活腐化堕落,道德品行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纪法底线失守,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硕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硕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硕平简历 


王硕平,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四川井研人,研究生学历,1976年4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党委书记、理事长;广东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温向芳被“双开”!
曾盲目轻信“政治骗子”,被骗巨额财物


——广东省梅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温向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梅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温向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温向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规矩,盲目轻信“政治骗子”,被骗巨额财物;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器私用,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政绩观扭曲,擅权专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私欲膨胀,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审批工程进度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温向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温向芳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温向芳简历 


温向芳,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广东梅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梅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梅州市蕉岭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梅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梅州市政府副厅级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粤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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