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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谎报,12具遗体被转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广东普法 2023-08-26


2022年9月2日15时48分左右

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

在基建过程中发生一起透水事故

造成14人死亡、1人失踪

2023年4月28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9·2”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为,铁矿未按设计施工,未进行超前探放水作业,巷道掘进施工、爆破等相关单位未按标准规程操作,掘进工作面与不明老巷道相遇老巷道与上部积水的采空区连通,老空水突破工作面与老巷道间薄弱岩体,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报告还披露了事故迟报谎报情况。报告称,2022年9月2日15时许事故发生,当日17时45分,桃树峪铁矿负责人李威向关胜伟(时任太平寨镇党委书记)报告发生透水事故,被困人数不明。18时25分,李威当面向关胜伟、张颖(时任太平寨镇镇长)、侯福春(太平寨镇党委副书记)报告15人被困井下。随后,关胜伟向唐海生(时任迁西县常务副县长)和董瑞军(时任迁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事故情况,唐海生向蔡宗健(时任迁西县委书记)、石井满(时任迁西县县长)报告事故情况。


9月2日23时30分至9月3日1时许,蔡宗健、石井满、唐海生等人商议后决定隐瞒事故。此后,又觉得瞒报不妥,决定上报2人被困。9月3日5时25分左右,迁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唐山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桃树峪铁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人被困井下,正在组织救援。


9月6日,达到下井条件后,迁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安排铁矿施工单位——陕西丰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丰允建设)人员先下井清障并搜寻和藏匿遇难人员遗体,安排金厂峪救护队下井但不开展实质搜寻,升井后谎报搜寻情况。直至9月9日凌晨,将12具遗体转移


9月10日,金厂峪救护队在主井井底发现另1具遗体,非前期上报的2名被困人员。因上报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被困人数。后经公安机关核实,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1人失踪。


事故发生后,在蔡宗健、唐海生的组织安排下,有关人员销毁了监控设备,伪造了出入井记录、从业人员花名册、监理人员任命书、监理日志等资料


报告写明,桃树峪铁矿主要负责人李威、丰允建设负责人曾珍富、时任迁西县太平寨镇党委书记关胜伟、迁西县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李聚华等20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桃树峪铁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子建2022年6月前往香港,2022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报告披露,时任迁西县委书记蔡宗健、时任迁西县县长石井满、时任迁西县常务副县长唐海生等人,分别因主导或参与谎报事故,都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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