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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游客”头像被做成表情包车贴出售?律师:已侵权

广东普法 2023-08-26


“你凭什么拉我?”

“我就要插队!”

“我们不是好惹的!”



近日

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某景区门口

两名女子疑似插队被制止后

情绪失控,暴怒怼人

引发网友关注



据了解,事发后

当地旅游局工作人员回应表示

未收到事件双方投诉

游客后来正常进入景区游玩


但随着插队事件热度不断升高

两当事人被跟拍、网暴

甚至一些商家也蹭起了热度

插队照片被做成漫画车贴售卖


有媒体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插队”“车贴”等关键词,有超过30家店铺在销售以两女子的漫画图为主题的汽车贴纸,贴纸上还配文:“不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告诉你我最讨厌两种人,一是插我队的,二是不让我插队的。”



一家店铺的客服人员表示,他们做车贴也要紧跟热度,比如之前《狂飙》电视剧热映时,店里推出的“老默我想吃鱼了”“强盛集团”车贴热销;大熊猫“丫丫”备受关注时,店里又出了“丫丫我们等你回家”的车贴。这次借着插队事件的热度,新的车贴一天就卖出去了十多个。



对此

有网友表示

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网暴



另一些网友则认为

不必过于敏感



律师:相关车贴涉嫌构成侵权


据北京晚报消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一些网友认为车贴上用的是漫画,又不是当事人的照片,因此不会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可见,肖像最核心的要素是可识别性,肖像绝非只包括民事主体的正面面部形象或者真人形象,在具备可识别性时的侧脸、背影、漫画等均可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插队游客”的卡通漫画已经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了,因此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无论漫画车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涉嫌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权


律师呼吁,广大网民应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对不遵守社会规则的愤怒完全可以理解,但做成漫画车贴,形成“人人喊打”的网暴之势,实属不妥。


媒体:别消费这种不文明


澎湃新闻评论员表示,网友谴责插队,是希望用舆论监督的方式,来促进大众规则意识的提升,增强社会文明程度。这种出发点是善意的。


但我们必须要看到,这种善意的出发点经过网络流量的淘洗后,已经逐步偏离初衷,甚至有滑向审丑狂欢的趋势,将二人丑态制作成贴纸图标,张贴在车上和服饰上,何尝不是一种对丑态的追逐和消费?



此外,商家借两人肖像恶搞,印在贴纸、车标上,借此牟利,是否考虑过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网友使用其表情包和贴纸又想传递何种价值观?是单纯地恶搞调侃,还是借此吸引眼球,“造烂梗”?抑或是借此表明自己也“不好惹”“想插队”?可以看出,一些人在批评不文明、谴责不文明行为的同时,自己也加入了不文明队伍的行列


一个看似正义善意的目的,不代表手段可以随意,不文明的水也绝对浇灌不出文明的花朵。公众应该厘清舆论监督和网络宣泄的边界,更应该避免一件严肃的、引人思考的公共事件,演变成一场追逐流量的审丑闹剧。


在法律未介入的情况下,社会和公众会有自己的道德评判体系,但要注意的是,道德更多是一种律己而不是律他。公众在呼唤道德,呼唤文明的同时,也应避免过度挥舞道德大棒和文明大棒,甚至自己滑向不道德、不文明的一方。眼下出现的这些贴纸商品图标,以及开始涌现的对当事人私生活的爆料和揣测,是需要警惕的。不文明应该被批评,而不是被消费。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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