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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省长被查后病亡,上千万财产仍被没收

广东普法 2023-08-26


贪官逃到国外或者因故死亡

其受贿财物、贪污公款

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所得怎么办呢?

是不是任由他们的家人“享受”了?

近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召开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首次详细介绍了

“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相关细节

这也是国内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

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

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1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一系列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供图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万龙介绍,任润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2014年9月20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检察机关专案组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准确认定了任润厚违法所得数额及孳息


2016年12月2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对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


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等物品135件


万龙解释,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违法所得也无法追缴。“自《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昕水表示,此案为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未被立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违法所得无法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既考虑国家反腐败高压态势对打击犯罪、追赃挽损的需求,又考虑‘程序正义不能有丝毫瑕疵’,同时兼顾老百姓除恶务尽的朴素认知,以司法实践彰显立法原意。”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项法律利器。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依法没收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违法所得‘一追到底、绝不姑息’的决心,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俞昕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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