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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长被查酒驾后升职,当地纪委监委回应!

广东普法 2023-08-26


一镇长被查酒驾后升职?

一份公开通报

引起广泛关注

有人质疑时任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贺永权在2022年8月15日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在同年11月30日又参与了任职公示,随后升任镇党委书记。有人质疑涉嫌酒驾官员“无损升职”破坏了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的权威性。


5月29日,罗平县委组织部相关部门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在处理调查相关情况,后续将会进行公告回应。


▲贺永权。图源:罗平党建


▲5月24日,罗平县纪委监委通报贺永权酒驾违纪事件。图源:罗平县纪委监委


贺永权在被查获酒驾三个多月后的2022年11月30日,获得罗平县委组织部任职公示。1983年11月出生的贺永权从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位提名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罗平县阿岗镇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证实,贺永权目前确实是该镇党委书记,相关升职公示信息确为现任党委书记贺永权。


▲罗平党建此前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


5月29日,罗平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表示,该部门已经在上周末介入处理该问题,并向纪委和主要领导进行了报告,目前正在处理中。他们表示,将会发布公告来进一步说明后续处理情况。


罗平县纪委监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贺永权相关任职调查情况将会在适当时候发布,“正在核查这一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果有需要,县上会统一发布相关内容。”


今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评论文章,表示要“对酒驾背后风腐问题一查到底”。强调要持续加大监督执纪执法的力度,不仅要严查严处党员干部酒驾和醉驾问题,还要了解核实在哪里吃喝、有哪些人参与、谁组织的局面以及谁买单。一旦涉及作风和腐败问题,对组织者和参加者都要进行严肃处理,让顶风违纪者付出代价。



党员干部酒驾违法行为

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危害

还面临着纪律、法律的惩处


1

法律成本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等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


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纪律成本


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党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一般情况下,对于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罗平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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