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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扮白富美!一国企原出纳贪污千万获刑

广东普法 2023-08-26

近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

《警钟丨岂能用公款为私欲买单》

详情如下:


违纪违法事实


邓莉,女,汉族,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原出纳。


2022年3月,邓莉因涉嫌严重违法被荣昌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经查,邓莉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毫无法律底线、贪得无厌、靠山吃山,大肆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2022年6月,邓莉被给予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邓莉因贪污1058万余元、挪用公款257万余元,被荣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忏悔录(节选)



公司公款成了我满足扭曲物质欲望和虚荣心的“提款机”“聚宝盆”。在公款的“支持”下,我打造的“白富美”人设终于立了起来。我吃穿用度都是大手大脚,跟同事吃饭总是买单的那个,借钱给同事更是非常大方爽快。在同事和朋友心目中,我就是标准的“白富美”。我终于活成别人眼中的“人上人”,但是我几乎忘了这一切都是公款在买单。


当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向我出示留置决定书时,我内心五味杂陈,心想这一天终于到来了,因为我每日都在惶恐中度过,那种负罪感、恐惧感曾经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我清楚自己之前的行为已经违法犯罪了。当自己被带离的那一刻,我感觉如释重负,留下的是深深愧疚和自责。现在回想起来,自己沦落到今天,最终还是自己爱慕虚荣、三观不正,扣歪了廉洁从业的“第一粒扣子”,给自己、家人、公司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自己因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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