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从事书画、写作等获取收益,哪些红线不能踩?
党员干部从事书画写作、讲学、审稿等获取收益,是否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呢?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第一,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或行使职权。
第二,不能索取、收受与付出不对等的财物。
如果以书画、写作等为借口,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收受贿赂,那可就万万不行了。比如以下这些情况:
一些党员干部在书画协会挂名兼职,变相抬高书画价格,向特定人员高价出售,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违规违纪行为了,甚至还可能构成受贿犯罪。
如果用公款为个人出书,或者搞摊派销售,也是违规违纪行为。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直接收受他人财物,而是把自己的作品放到书画市场,以明显高出作品价值的价格定点销售,然后暗示行贿人去购买。
画作被买走后啊,这些领导干部心知肚明,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尽力帮忙。
你买我的画,我帮你的忙。这波操作双方心照不宣,自以为手段高明,披着市场销售的“外衣”,却掩盖不住权钱交易的本质,也难逃纪法的惩处。
除了上述这些违规违纪行为,领导干部从事书画、写作等获得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组织申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也要追究纪律责任哦!
所以,党员干部从事书画、写作等一定要守好纪法底线,切不能让文艺作品成了借机敛财、大搞权钱交易的遮羞布,否则,不仅玷污了美好纯粹的文艺创作,也丧失了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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