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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新登)民众需要了解的是事件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事件的结论 ——庆安火车站枪击案的思考

2016-05-14 张智然 律师视野

    民众需要了解的是事件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事件的结论


  ——庆安火车站枪击案的思考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张智然

  

  摘要:庆安枪击案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事件的部分视频,并公布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作出的调查结论。央视的报道引来了一片质疑之声。本文拟就庆安枪击案的事件真相、庆安枪击案警察开枪的正当性以及庆安枪击案的启示等三个方面作一阐述。

  关键词:履行职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挑拨、故意杀人罪

  正文:

     

     庆安枪击案发生12天后,中国最有影响的媒体——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事件的部分视频,并公布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作出的调查结论。结论的内容已众所周知,这里不再赘述。结论和相关视频播出后,人们的质疑声非但没有平息,反倒有升级之势。本文拟就庆安枪击案的事件真相及警察开枪的正当性等方面谈一下个人的看法,请各位斧正。

  一、庆安枪击案的事件真相

  

      央视播出的视频及其对事件的评论,遭到了一片质疑,一些在法学界和律师界颇有影响的法学家和律师也纷纷加入到质疑的队伍,甚至一些警察也发出了质疑之声。综合各方面及本人的质疑,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央视对庆安枪击案的报道过于主观,不具客观性;2.央视公布的视频经过剪辑,不足以还原事件的全貌;3.由于视频经过剪辑,死者徐某何以堵住安检通道不让乘客通过不得而知,这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央视对此未予报道,似有故意隐瞒的嫌疑;4.徐某为何追着警察李某跑,后又用警棍击打警察李某,此前到底发生了什么,竟使徐对警察如此愤怒,这部分事实视频应该会有记录,但央视却未予公开;5.警察李某开枪时徐的行为是否已威胁到其生命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央视和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均未就此作出说明;6.央视公布的事件过程及结论是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作出的,铁路公安局作为调查的主体,调查其属下的民警,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从央视公开的部分视频来看,笔者认为:其报道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央视公开的视频是有选择性的公开,其公开的视频大多为对徐某不利的视频。如徐堵住安检通道不让乘客通过,徐用警棍击打警察,徐摔打其亲生女儿等事实在视频里被大肆渲染。有网友甚至调侃说:“ CCTV这视频看上去的结论就是,他买票就是为了去堵门,堵门就是为了招来警察好袭警,袭警的目的就是为了摔孩子,摔孩子的目的就是为了激怒警察好挨枪子”。该网友的说法虽有调侃之意,但至少说明央视所公开的视频不具客观性。据徐某的堂弟证实:徐一家五口在上火车时遭拒,而这一点正是徐堵住安检通道的原因,也是该起事件发生的起因和导火索。这么重要的事实,央视却置若罔闻,不予报道,其报道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可见一斑。另外,诸如警察李某用警棍多次击打徐某等事实在央视的报道里只是轻描淡写,而这些事实正是使事件升级、致使徐夺李的警棍击打李,最终导致李开枪的重要因素,该事实对本案的定性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庆安枪击案的真相如何,央视作为权威性的媒体既然对该事件已作报道,那么就有义务、有责任将事件的完整过程客观地、全面地展现给她的受众,而不是有选择性地公开经其精心剪辑后的视频。笔者认为:还原事实真相的唯一的举措便是:向社会公开完整的、未经任何剪辑的视频,这也是排除各种怀疑的唯一正确方式。对于死者家属和关心该事件的人们来说,需要的是了解事件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事件的结论。笔者相信只要是有了清晰的事实,必然会有明确的结论。

  二、庆安枪击案警察开枪的正当性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作出的调查结论认为:民警李某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那么,民警李某的开枪行为是否如同调查结论所述属正当的合法行为呢?尽管央视公布的视频经过剪辑,且对死者较为不利,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仍不难判断李某的行为的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吗?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警察李某的开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这一点值得怀疑

  关于警察李某行为的性质,这得分阶段阐述。李某一开始制止徐某拦截乘客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这一点毋容置疑。但在徐某被李某制服之后徐某不再拦截旅客的时候,李某却用防暴棍多次击打徐某,这时候李某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就由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转化成了后来与徐某互殴的行为了。因此,李某后来的开枪行为很难算得上是职务行为。

  其次,李某行为的正当性值得怀疑,其行为有防卫挑拨的嫌疑。

  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从视频来看,整个事件是李某殴打徐某在先,徐某在遭受李某用警棍多次击打之后,才夺下警棍击打李某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视频经过剪辑,公布的视频不连贯,故笔者用的是”怀疑“和”嫌疑”二词。

  再次,李某的开枪行为不具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李某的开枪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理由是: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开枪之前已经警告。尽管李某本人陈述其于开枪之前曾口头警告,但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李某本人的陈述不足以支持该事实的存在。第二、李某开枪前,徐某虽有袭警行为,但徐某的行为只是用防暴警棍击打李某,如同此前李某用该棍击打徐某一样,该行为很显然不足以危及到李某的生命安全。而且从视频上看,徐某的行为也没有威胁到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徐某的女儿被摔打已经是过去一段时间的事,故不应该成为警察开枪的事由。如果以徐某的女儿被摔打为由进行开枪防卫,  那在法律上属“防卫不适时”。 第三 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形属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第四、李某称徐某有夺枪言行,但视频里并无相应证据佐证。因此,李某的开枪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还有,李某的开枪行为及造成徐某死亡的后果,证明李某的防卫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其行为性质属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央视播出的视频和网上公开的材料来看,李某的身高在1米8以上,而徐某的身高在1米7 左右,且李某受过专业训练,徐某只是一个普通农民,且有病在身。再从央视播放的李某徒手制服徐某的视频来看,李某完全具备在不使用武器的情形下制服徐某的能力,但李某却直接使用了武器,致使徐某死亡。    因此,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警察李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因而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属于防卫过当。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倘若李某的行为构成防卫挑拨的话,那么其行为就不具备防卫的性质,当然也就不构成防卫过当,更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谈谈警察李某开枪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笔者认为:警察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间接)杀人罪,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话,那么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恕不展开。

  三、庆安枪击案的启示

  

      庆安枪击案无疑是我国目前影响最大的热案,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为避免发生类似的悲剧,或者发生悲剧后能够做到正确处置,这就需要人们对该事件进行一些必要的思考。庆安枪击案给笔者的启示至少有以下四点:

  1、关于事件的起因

  该事件的起因是:按徐某的亲属所述,其一家五口上访遭到截访,乘车遭遇阻拦,才导致徐某堵住安检通道不让乘客通行,继而导致警察李某的“职务行为”,最终导致了本案的悲剧。试想,如果没有最初的截访行为,“庆安枪击案”也就不会发生。可见,有关部门的截访行为是引起该事件悲剧的最初的导火索。而截访行为并非庆安的个案,这样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截访行为,是预防这类悲剧发生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2、关于迟到的“真相”

  庆安枪击案发生后,有关方面迟迟不予公布真相,致使人们众说纷纭,就连新华社也发表文章称:“掌握了更多传播主动权的公众,需要更多真相,而且真相不能总靠”倒逼””。在人们的”倒逼”下,”真相“终于在枪击案发生12天后,由央视以剪辑视频的形式公开了。这里不禁要问:既然有视频,相关部门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公开?为何不公开完整的、未经剪辑的视频,以排除各界人士的疑虑?这些都值得有关当权部门的思索。

  3、关于警察开枪的限制

  人们关注庆安枪击案,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的民众和徐某一样都没有持枪的权利,因为不可以持枪,所以无论他有多横,他在配枪的警察面前仍是弱者。这就要求那些有权持枪者应该谨慎使用他们佩戴的武器,因为他们使用的不仅仅是武器,而是在行使人民赋予他使用武器的权力。人民赋予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而不是对付人民。如果任凭警察随意使用武器或者不在非使用不可的前提下使用武器的话,那么,这对民众来说,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恐怖的事情啊!所以,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应该让那些拥有使用武器特权的人知道:他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可以滥用权力,他们一旦使用了武器,就应该对人民有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他们就有义务、有责任向人民阐述他们不得已使用武器的理由。

    4、关于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机制

  开枪之后如何应对?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应对方式。在我国台湾地区,击毙现场不单有警察在,检察官也必须到场,以监督警察使用枪械是否得当。在我国香港,每次开枪后,警务处会指派一名警司查问开枪警察,评定开枪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警队的指令。根据香港法例,警察开枪击毙他人,事后必须进行死因调查。死因调查庭类似一般法庭的设置,警方必须在庭上向法官出示击毙当场的详细证据,法医、物证技术专家也会出庭作证。

  在我国大陆,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为此,笔者建议:修改《人民警察法》,增加相应的条款:发生警察使用武器致人死亡后,应由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组织专案组,对枪击案事件进行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和有关人员公布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央视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公开庆安枪击案的完整视频,并由检察机关组织专案组对事件进行调查,以对死者家属和李某本人及所有关心该事件的民众一个满意的交待。

  (作者声明:本文仅为作者本人对事件的分析和判断,不构成有关部门作出结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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