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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及纠偏

2017-04-23 张智然 律师视野

《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及纠偏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张智然

 


正在热播的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名义》”),引起了人们空前的兴趣,似乎给人以没看该剧都不好意思的感觉,笔者为此突击回看了该剧。《名义》作为反腐大剧,自然离不开法律,笔者作为法律人,最感兴趣的也是该剧涉及到的股权质押问题:大风集团老板蔡成功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以大风公司股权作质押,后蔡无力偿还借款,山水集团遂起诉大风集团,法院将大风集团的所有股权(包括工人参股部分)判决给了山水集团,而大风集团所占土地市值为人民币10亿元,山水集团委托拆迁队拆迁大风厂的厂房时,与该厂护厂工人发生纠纷,致多名工人被大火烧伤,这就是“一一六”事件,剧情就此展开。

 


从展开的剧情来看,由于京州中院副院长陈清泉的贪腐,其在明知山水集团伪造工人授权质押股权的的证据的情形下,授意该院法官枉法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直接将大风公司的所有股权(包括工人参股部分)判决给了山水集团,而大风公司的股权价值在于其土地使用权,山水集团从而因6000万的债权获取了价值10亿的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来看,股权质押,自然是要经股权持有人的同意,否则股权质押无效,也就当然不能发生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



大风集团老板蔡成功质押股东股权时并未征得股东的同意,因此其与山水集团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应属无效,京州中院的判决显然不当。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笔者不禁要问:即使大风集团的股权质押是征得了所有股东的同意,其股权质押合同即使是有效的,京州中院就可以直接将大风集团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了吗?这样的判决就合法了吗?至少《名义》剧给人这样的感觉。考虑到《名义》剧的广泛影响,笔者深感有必要作一澄清。

 

或许有人会说:也许蔡成功在代表大风集团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作了诸如主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其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的约定呢。即使有类似约定,法院就可以作上述判决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根据该规定,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管质押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可能作出直接将大风集团原股东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这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问题,法官即使贪腐,也不大可能作出这样违背法律常识的荒唐判决。这样的判决,不是显现法官的腐败,而是表现出对法律的无知。《名义》作为反腐大剧,自然也不能给广大吃瓜群众以法律常识上的误导。


 

既然法院不能直接将大风集团原股东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那么正确的判决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在这里不妨为吃瓜群众普一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可见,当大风集团无力偿还山水集团的6000万元款(含本息)时,山水集团可以申请法院将大风集团质押的股权进行变卖或拍卖,从而在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根据电视剧介绍的剧情,如果大风集团与山水集团签订的质押股权合同无效的话,山水集团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达到维权的目的,具体是:在起诉大风集团的同时申请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在判决生效后,山水集团可于执行阶段请求法院变卖或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从而在变卖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受偿,只是没有优先受偿权而已。价值10亿的土地使用权,不仅足以支付山水集团的债权,还足以解决大风集团的工人安置问题。这样也无需政府垫资4500万来解决大风厂工人的安置问题了。顺便提一下,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责令政府垫资4500万为大风集团的职工解决安置问题,虽然暂时解决了社会安定问题,但该做法却无法可依,用政府资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看上去是政府关心民众的疾苦,但这样做却是对其他企业职工的不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变相地滥用权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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