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的筒子们,一起来学增值税(一)
国地税要合并了,基层已经有税干开始担忧了,业务能手考试的范围要扩大了。没错,全行业,全税种,都可能会考到了。以往,国地税是各持半块虎符,现在要合二为一了。
既然这是一个可以预见到的事情,为什么不现在就开始准备呢?未雨绸缪、有备无患,所以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学习一下增值税吧!
增值税的历史
增值税,来源于法国,历史不长。是在1954年,由当时的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并取得了成功,所以他被誉为增值税之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4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
我们国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实行增值税,当时是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进项税,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型增值税。也就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纳税人一次性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的增值税。
大家需要注意,在增值税中提到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因为原先不动产流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而不是增值税的范围。那么营改增后,购入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也是可以的,不过因为这部分进项税金额巨大,所以不动产要求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征税范围,可以看出它涵盖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可以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基本上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不论是什么形态,都要征收增值税。当然也有一些特殊项目不征收增值税,这个我们以后再了解,我们今天先着重看一下条例中规定的“境内“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境内呢?我认为可以从“物”和“人”两个方面去把握,如果销售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不可移动的“物”,那肯定属于境内行为。比如出租或销售境内不动产,销售境内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如果没有一个不可移动的参照“物”,那就从“人”的方面去把握,(这里的人是购销主体的意思,不是个人),只要销售方或购买方属于境内的单位或个人,那么这个交易就属于境内。
但是这样规定,包含的范围太广了,比如说中国一个企业去美国办事,在美国一个酒店住宿吃饭。按照上面的规定,因为购买方是我国境内的企业,所以这个美国酒店就需要向我国缴纳增值税。这样征税既不可能又不现实。
所以,对于需要从“人”的方面把握的交易,税法给出了三个排除项目,那就是如果境外人向境内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那不属于我们国家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一来,就把中国人在美国住宿吃饭等这样的交易,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了。
再比如,中国一个企业购买了美国广告公司的广告服务,如果这个广告是在美国播放,那不属于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是在中国播放,这个服务就不是完全发生在境外了,而属于境内服务。对于美国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费,中国企业就需要扣缴增值税了。
总结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境内“的把握原则,如果销售或出租对象是不能移动的“物”, 就看“物”是否在境内。
没有参照“物”,就看交易“人”,“人”只要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就属于征税范围,但是需要排除三种特例。
备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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