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提醒】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们不仅要纳税,而且要进行纳税申报!
估计有的朋友估计一看题目就困惑了,纳税和纳税申报,这有区别吗?
亲,当然是有区别的。不要觉得我在抠字眼,因为它们确确实实不是一回事啊。
在这之前,我们每个人缴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的会计在工资表中扣下来,然后,每个月再辛辛苦苦去税务局缴了,当然,后来通过网上进行申报,虽然不算太累,但这道程序少不了。
你会发现,虽然我们每个人都纳税了,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去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因为申报缴税的责任不是你,而是公司,也就是扣缴义务人,申报是它的法定义务,不是你的法定义务。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不需要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有些特定的人群,比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每年也需要进行一次自行申报纳税。税法只规定了这些人有申报的义务,除此之外,大部分自然人是不需要考虑申报的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可以看到纳税申报的范围明显扩大了,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这就意味着,无论你全部收入是否达到了12万元,哪怕只有6万元,并不需要缴税,也需要办理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你取得劳务报酬,对方单位没有给你扣税;如果你从境外取得所得,境外机构不可能给你扣税;遇到这些情况,你可千万不要偷着乐。因为新个税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如果不去申报,会有什么后果呢?首先就是罚款。罚款也会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申报没有造成少缴税款。比如全年只有6万元收入,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需要缴税,但是不申报也需要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情况:不申报造成了少缴税款。比如全年收入9.6万元,应该缴个税2880元,但扣缴义务人只扣了1000元,还有1880元原本应该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但因为没有申报,所以就少缴了税款。这种情况需要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进行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除了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然我说的是现行的《征管法》规定,因为征管法马上也要修订了(虽然说等这个修订,已经等了十年了),修订后也许会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不会去掉这两个法律责任的。
其实,这些规定企业的财务人员并不陌生,但现在,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一下子扩展到几乎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这个量级的变化非同小可。一定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忘记了等原因,不去进行纳税申报,可以预见当他们遇到将要面临的罚款,想必更是心中郁闷。
除了罚款,还有其他惩治措施吗?如果问题很严重,还有可能上税收黑名单,一旦上了黑名单,不能买高铁票,不能坐飞机,限制出境。可以说,这比罚款难受百倍。
所以,我想趁早提醒每一个人,千万不要以为单位会计扣了税就万事大吉了,你要记住,每年还有一次法律规定的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当然,首次纳税申报的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
有人说,还早着呢,现在不需要考虑。是啊,虽然申报还早,但等你自行申报汇算清缴的时候就会发现,需要申报的数字在哪里?它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更不是随便估摸出来的。
我的建议是,为了准确申报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你应该开始记账了。
新个人所得税法10月执行,9月工资该扣3500元还是5000元?会计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