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粽子的税事儿
每逢端午节自然少不了美食粽子。但对于财务人员来说,端午节除了粽子,还少不了处理与粽子相关的税务问题。今天,就跟大家唠一唠关于粽子的这些税事儿~
问题一、端午节我公司准备向每位在职员工发放500元的过节费,用于员工自行购买粽子等节日用品。那么,发放给员工的该笔过节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放给员工的该笔过节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得税。
问题二、端午节我公司打算外购一批超市购物卡发放给员工,用于员工自行采购节日用品,那么,我公司能否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三、端午节我公司要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粽子等实物,那么,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实物是否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我公司是一家粽子生产企业,端午节我公司将自产粽子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那么,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问题五、我公司将外购的粽子礼盒用于集体福利,那么,购买粽子礼盒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问题六、我公司在端午节开展促销活动,凡销售商品的同时均赠送顾客一份粽子礼盒,那么,对于我公司赠送给顾客的粽子礼盒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赠送顾客粽子礼盒,对于企业赠送给顾客的礼盒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