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对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点看法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出来了,正在恹恹病中,无聊休养的我,感觉像打了鸡血一样,马上研读了一番,看来源源不断的精神食粮,也是有助于振奋精神,恢复体力的。
意见稿和原先的条例相比整体变化不算太大,除了一点。那就是: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两个条款,简而言之一句话: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税率。
我本人对谁调整税率没什么意见。只是觉得这个授权和《立法法》中的规定是有些冲突的。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法的逻辑:
如果没有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根据授权就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例如现在消费税没有立法,国务院可以制定消费税的税率; 如果制定了法律,也就是消费税一但立法,税率就只能是由法律来制定了,并没有说税率的确定可以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