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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年年在看,依然困惑不断~~

2022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发布了10个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值得关注。
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五、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六、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九、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十、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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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关于企业所得税,2018年28号公告可以说是热度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了,出台已经五年了,每年都会有大量实务问题需要在这个文件中寻找答案。
对于增值税来说,发票是命门;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税前扣除凭证是关键。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比发票的范围更广,形式更加多样。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税前扣除凭证,用相关资料即可证明。
不过,虽然文件反复学习过很多遍,但实务中我依然有些困惑无法找到答案。
例如:甲公司,通过中间人张三真实购进了货物,并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发票,过了一段时间,税务机关通知甲,乙公司开具的发票被证明是虚开的。这时候甲公司如果想换开发票,应该如何换开呢?合同是和乙公司签订的,货款是给中间人现金。
找乙公司再开一张发票吗?乙公司是走逃户,它就是一个卖票的公司,当然不能也不应该找乙。
甲公司找到张三,让张三去税务机关代开一张发票吗?代开发票不难,增值税现在免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税负也不重。张三是个中间人,可以算真正的销售方吗?但甲公司只和张三打交道,无法得知真正的销售方是谁?
另外,如果甲公司找不到张三,而是随便找一个人李四,让李四以中间人的身份去税务机关代开一张发票,也不是一件难事。
可以说对于甲公司来说,找个自然人协助换开发票几乎是一件没有门槛的事情,税务机关无法验证真伪,甲公司可以轻松解决了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这样换票,很容易引发第二轮的虚开。
所以个人认为,除非是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填写不规范的发票,允许补开换开,对于其他不合规的发票,去掉这个换开发票的环节更合适,直接用相关资料来证明业务真实性更为稳妥。
—END—
转自:税乎网;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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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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