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税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A公司2021年年末前按会计及税法相关规定计提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合计80万元,但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等原因,该公司在汇算清缴前也没有实际缴纳计提的税金。
问题:A公司在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扣除这80万元的税金,需不需要做调增处理?
税务机关人员观点:需要调增
认为企业计提的税金没有实际缴纳,在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处理,让企业更正申报,涉及补税问题。
企业财务人员观点:无需调增
企业认为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并扣除的,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东方老师观点:需要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税金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且会计准则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中也是明确规定了权责发生制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相应的税金这是正确的处理,税务机关更关注的是企业税前扣除了到底对不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规定,使得我们更加的清晰了,税金要想在税前扣除不但要满足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对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观点是错的。A公司应该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就计提但没有取得完税凭证的税金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企业应更正申报表。
以上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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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看法】
我同意需要纳税调增的观点。东方老师已经列出了相关政策依据了。我在此提醒大家再注意一个细节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列示出了税前扣除的五类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将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其中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可以看出在五类支出中,有四类支出可能会用到内部凭证,只有“税金”不能用内部凭证列支。而计提税金的会计凭证后面,最多有一张内部自制的计算表作为原始凭证,这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所以需要纳税调增。
在此,我想到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稽查局对B公司202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13万元,需要补缴增值税13万,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附加1.56万元,该批商品的销售成本80万元。在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时,能不能扣除1.56万元的城建税及附加,实务中也存在正反两种观点。
反方认为不能扣,因为检查时点还没有1.56万元的完税凭证。
正方认为可以扣,因为企业在随后执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的时候,就会取得1.56万元的完税凭证,只是时间会有些滞后罢了。
反方认为,实务中也存在被检查企业因各种因素未执行处理决定,形成新的欠税,这种情况下,扣除1.56万元计算出的企业所得税就有问题了。
从严格规范的角度讲,应该让企业先缴纳了税金,取得了完税凭证,再计算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但鉴于绝大部分企业都会执行最终的税务处理决定,所以在下达决定书的时候,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先扣减其他应缴的税费,是简化处理,降低行政成本的合理方式。
如果企业最终未缴纳,形成了新的欠税,稽查局可以事后以税务稽查建议的方式,提醒主管税务机关督促该纳税人在随后进行纳税调增,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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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税语,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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