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赣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赣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江西**有限公司股东,因为公司此前聘请的会计合同到期,为节约成本,肖某某便想自己学习开票操作,以便日后自行前往税务部门开票。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通过电脑浏览器上搜索“**软件”并下载该软件,并添加该软件客服人员微信咨询购买该模拟开票软件情况,咨询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国税局网站将其此前在税务局申领的四张空白发票(发票编号分别为31*****、31*****、31*****、31*****)申请作废。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花费25元向客服人员购买了开票软件一天使用权,并于当日在**路一打印店用前一天作废的四张空白发票开具了四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01320元。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发票带回家中加盖发票用章,之后又撕毁了该四张发票。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非法制造发票罪,实务中比较少见,该案权当是增长一些见闻,开拓一下思路吧。
在我看来,该案更像一起虚开发票未遂。肖某某为什么要撕毁发票呢?应该是发票虚开了,对方不要,因为他已经在系统里作废了发票,对方一查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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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晓锋律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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