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三稽罚告〔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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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主要经营***KTV,***KTV通过POS机、个人收款二维码、现金收取营业额。经查,你公司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仅按发票开具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属虚假纳税申报。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少申报收入共计23,371,309.3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88,66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03.26元、企业所得税736,575.98 元,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931,843.49 元。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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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有很多的企业,增值税是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来申报收入的,这样做对不对呢?需要分情况。
如果客户都是企业,这样做问题不大,下游一般都会索要发票的,所以上游的收入不太可能隐瞒。
而如果客户以消费者居多,这样做问题就很明显,毕竟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企业,收入不可能全部开票,一定存在未开票收入。
对于后一类企业来说,当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地把申报数和发票数保持一致,自以为做得无懈可击,其实对于税务局来说,这类偷税是洞若观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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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站;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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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