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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对已注销个体户投资者追缴罚款122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一罚[2023]10号

案件名称 谢某兴-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是常州市***机械配件厂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在2016年工商注销,现对你追缴常州市***机械配件厂的行政处罚款,常州市***机械配件厂违法事实如下:

在2010年时,你经营的常州市***机械配件厂接到陈***(联系方式:189***33)上门推销钢材的名片,然后该单位需要钢材时就与陈***联系。

当陈***送货上门、该单位验货后,有钱就当场给,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银行转账和现金。

该单位只是跟他个人联系业务,与宝锟、海磊、盛佰源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由于常州市***机械配件厂账册凭证已遗失,且2016年已经工商注销,只能提供部分承兑汇票、销售单、登记的流水账,以及一张宝锟提供的对账单作为支付货款的证据。

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在2010-2016年间共收受2010-2016年间常州宝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海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盛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4份发票,发票金额4357021.72元,税额740693.68元,价税合计5097715.4元,发票号码和代号详见下表,已全部认证抵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谢某兴

处罚结果 由于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已在2016年工商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你作为常州市***机械配件厂的投资者和实际经营人,现对你追缴罚款122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2-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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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稽查的数量,相对比较少,对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追缴行政罚款,更是少见。所以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用民法典的条款追缴税务行政罚款,应该说是一种工作新思路吧。

这个处罚决定书,会让大家再次关注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同的经济组织,各有什么优缺点,一定要在注册之前就做好调查准备,不要遇到事情后悔之晚矣。

【相关链接】不同类型经济组织的优缺点

一、个体工商户

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优点

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起来相对灵活。

缺点

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不可转让;不能开分店,因为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一般在一个地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

适用对象

适合单店面运营的,后期没有扩张发展需要,规模比较小的市场主体,比如夫妻店。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优点

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经营管理灵活,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

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企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企业主的寿命。

三、有限责任公司

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

优点

设立程序比较简单,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出资方式灵活;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相对容易。

缺点

双重纳税,公司盈利要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不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它有一个重大缺点:在公司欠债时,股东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需要每年提供审计报告。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优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聚集大量资金;

缺点

公司设立和运行的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容易走上盲目扩张的道路。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工具,对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来说,它在大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同时,只付出较小的成本。为了尽快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股份公司往往容易走上盲目扩张的道路。

适用对象

适用于成熟、大规模类型公司,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发展成熟,具有一定规模后,可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

五、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优点

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灵活”,很多“规则”都可以由“合伙协议”来规定,不像注册个“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运营得好是能合理避税的。

缺点

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回。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议前的约束,LP在后期很难对GP进行监管。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区、跨部委的标准不同。

—END—
来源:常州市税务局、税乎网,中税答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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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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