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2日17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一稽罚告〔2023〕16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查无下落,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E):对你公司(地址:***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伪造、变造记账凭证,造成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偷税金额4447595.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关于发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拟对你公司隐匿收入的行为予以罚款。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税款0.5倍罚款2223797.63元;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配合程度一般,或者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税款30%的,处不缴税款1倍罚款4447595.24元。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查单位是否配合检查,确实是罚款倍数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不过一般情况下,在下达处罚告知书的时候就会明确罚款的倍数,第一次看到在处罚告知书中,根据纳税人是否预缴一定比例的税款给纳税人0.5倍和1倍罚款的选择权。很新颖!但这样处理是否恰当,有待商榷!—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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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