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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帮网红合理避税”?涉嫌犯罪被行拘

只要你有一张的银行卡就能成功做兼职,薪水比较高,还能代收“网红主播收益”帮助合力避税,听起来很“香”真相却是…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长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曹某名下两张银行卡流水异常,凭借职业敏锐性民警初步判定曹某涉嫌利用银行卡实施帮信犯罪,于是将曹某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我只是做个兼职怎么违法了呢?”

在民警的多方询问下曹某对自己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非法获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曹某称自己前段时间在微信群内看到一则广告内容为“帮各大主播、网红合理避税,有意者私聊”,后曹某通过微信加上了对方,对方称德州本地有他们的业务员帮助直播平台的“网红主播”避税只要曹某手中有银行卡便可录用并且承诺给予高薪。

几天后曹某约定与对方“业务员”见面,见面时“业务员”给曹某出示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曹某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对方。

后对方分两次将14000元打到曹某的账户,按照之前的约定“业务员”给予了曹某700元的报酬之后又连续进行了几次操作前后共收益5000余元。

对方利用虚假营业执照安排一个“业务员”与曹某进行会面让人更容易相信是正规公司,其实都是诈骗分子的“套路”,目前曹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避税均是违法行为,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切不可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也不要帮他人“走流水”、“代收收益”、“刷脸过账”,以防陷入“帮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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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警方的提示写得不够清晰,看起来似乎曹某是因为少缴税而触犯了刑法,其实不然,在这起案件中,曹某涉及的不是税务违法行为,虽然他取得的收入确实没有缴税,但这种被确认的“违法所得”,并不属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曹某涉嫌的是“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提到的网红,利用他人的账户收款,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如果金额比例达到立案规定,且未在限期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就构成了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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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筹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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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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