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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网恋女主播16万,分手后为何要不回?

法润成华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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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蒋某与女主播李某在网上相识,此后一年里,两人在网上聊得火热,并逐步发展成恋爱关系。期间,李某要求蒋某为她“冲榜”,蒋某以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虚拟礼物赠送李某,先后共计16万元。后来,两人因感情纠纷分手,蒋某则将李某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这些打赏费用。


庭审中,蒋某表示,他向李某打赏刷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在双方恋爱后期,蒋某发现,李某还与其他男子交往,这让他感觉到,李某一直在欺骗他的感情。因此,蒋某主张李某退还他的打赏费用。


李某则对此予以否认,她表示:“我是网络主播,蒋某是我的粉丝,他通过第三方购买优惠的虚拟礼物打赏给我,这是消费行为,不存在赠与行为。“至于以结婚为目的,李某则称,蒋某并不是只给她一人打赏,还给其他的女主播打赏,但蒋某到底从第三方购买了多少礼物,其中有多少是打赏给自己的,她都不知情。蒋某都是委托第三方打赏,她从未直接收到过他的转账,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可以直接向她转账,而不必通过需要抽成的平台进行打赏,所以不存在返还义务


由于蒋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蒋某所主张的附解除条件赠与行为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购买网络虚拟礼物的行为形成的是蒋某与平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向李某等主播打赏的行为系接受平台服务后的消费行为,虽然李某作为主播也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绩效奖励,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或者是雇佣关系的佣金,与蒋某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蒋某在平台购买礼物并予以消费是出于向网恋女友李某示好,并不构成对李某的个人赠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这种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所花费的金钱,无法定事由没有要求返还的权利。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主播的不当得利。本案中,蒋某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主播即属于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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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清说法,我们下期再见



电台主播:张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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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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