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终身监禁!受贿4.49亿的大老虎为啥这样判
受贿4.49亿!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邢云受贿共计4.49亿余元,以受贿罪对邢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随着判决落地,邢云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三个被宣判终身监禁的省部级干部,此前两个分别是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和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武长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啥意思?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邢云一案,法院认为邢云依法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年期满以后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死缓变更的问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当然,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终身监禁是什么刑罚?
光从名字看,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也许你会“傻傻分不清”。其实,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主刑的一种,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在刑罚的执行中,减刑和假释比较常见。减刑,是指对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假释,是指对被判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这二者都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但是,如果有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减刑、假释都有些“便宜”他们,又该怎么办呢?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根据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就是说,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这就用制度封堵了这些重大贪污受贿罪犯提前出狱的可能,防止其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发生,释放出依法惩治腐败的清晰信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游洋漪涟